魏振瀛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5)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指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生效要件。
指行为人设立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的概念与特征:条件是当事人用以决定法律
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事项。
条件具备的特征有:(预测题: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条件的特点?)
(1)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2)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名不能肯定的事实。 (3)须为合法的事实。
(4)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5)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像矛盾的事实。
2、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发生。条件的不成就则是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未出现。 3、条件的分类:
(1)、条件的作用
停止条件 又称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 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2)、条件的内容
积极条件 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生效期限〕,简称始期,又称延缓期限,生效期限指决定法律行为发生的期限。
〔终止期限〕
,又称终期,指决定法律行为消灭的期限。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
1、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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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4、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
第六节: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
一、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消或变更
的民事行为。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2、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消的民事行为。
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 1、撤消权的概念:当事人享有的可使可撤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即为撤消权。 2、撤消权的消灭: (1)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 (2)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知道撤消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消权。
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被变更、撤消后的后果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被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经请求撤消的,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区别在于:(预测题)
(1)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2)二者的效力不同。
(3)确认二者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以下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限。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无权处分行为
4债务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
第八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
(预测题)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 (预测题)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1、代理的意义:
(1)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2)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尚的不足。 2、代理的适用范围:
不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但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 (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3)违法行为。
*代理人指导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委托代理〕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 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
2〔一般代理〕 又称总括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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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代理〕 是指特别限定代理某一事项,代理权限限定于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代理。
3〔单独代理〕 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 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代理人为数人的代理。
4〔本代理〕 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
〔再代理〕 有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再代理的成立条件:(预测题) (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须经原代理人授权 (3)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
〔代理权〕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
1、代理权授予的概念:指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法律现象。
2、代理权授予的性质、形式和内容。
只要本人一方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授权的效力。
是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委托不明的,被代理人应
1、代理权行使的含义与原则:
代理权的行使,指代理人载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合法行使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1)代理人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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