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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4
导读: 约定义务 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2 积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消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3 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

约定义务 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2 积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消极义务 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3 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最完整的民法笔记

1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有以下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 (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2

(1)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

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亲权的民事责任 是指因实施亲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2 履行责任 是指责任人须履行资金原负担的债务的责任。

返还责任 是指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责任。

赔偿责任 是指以赔偿对方损害为内容的责任。 (3 按份责任 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债务人之间无 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 是指债务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4)按民事责任的内容有无财产性。

财产责任 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非财产责任 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第三章:自然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 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 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五、预测题: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有两个显著特点: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不是由其自行决定的,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 1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2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最完整的民法笔记

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未满10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指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指其不可能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当自然人死亡时,其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只能有一个) 〔居所〕: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目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监护的设立 也就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

预测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

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种指定监护人。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1、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2、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五、〔监护的终止〕监护的终止指监护关系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2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3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 …… 此处隐藏:288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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