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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法律之劳动法(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31
导读: 第一0五条: 劳动事故是劳动者从事劳动过程中,执行工作任务时其身体任何部位、任何宫能受伤害而造成的事故。 劳动事故受害者须及时送去急救和得到周到的医治。按法律规定,劳动使用者须对劳动事故负责任。 第一0

第一0五条:

劳动事故是劳动者从事劳动过程中,执行工作任务时其身体任何部位、任何宫能受伤害而造成的事故。

劳动事故受害者须及时送去急救和得到周到的医治。按法律规定,劳动使用者须对劳动事故负责任。 第一0六条: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行业有害条件下劳动所患的疾病。各种职业病由卫生部和劳动、荣军、社会部征得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和劳动使用者代表之后予以公布。

职业病患者须受周到的治疗和定期体格检查,备有健康状况记录。

第一0七条:

越南法律-劳动法

1. 劳工因工作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职业病而导致伤残,得进行医疗评估以决定其伤残等级及工作能力衰减程度及接受劳动功能治疗,倘劳工继续工作时,应担任由「劳工医疗评估委员会」建议之适合其健康状况的工作。

2. 雇主必须承担因工作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职业病之劳工自紧急救护至完成治疗之所有医药费用。劳工得享有工作发生生意外事故或罹患职业病之社会保险福利,若企业尚未参加社会强制保险,则雇主必须支付劳工一笔与社会保险规定偿付相同之金额。

3. 倘劳工丧失工作能力达81%以上或因工作发生意外事故、罹患职业病导致死亡而过失非属劳工本身造成者,则雇主必须偿付劳工或其家属至少为30个月之薪资与其它津贴(若有时),若过失系由劳工造成者,雇主仍须支付劳至少为12个月之薪资与其它津贴(若有时)。

越南政府规定雇主对劳工因工作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职业病丧失工作能力在5%至81%以下的责任及其偿付额度。

第一0八条:

一切劳动事故,一切职业病患者均须按法律规定进行报知、调查、作记录、统计和定期打报告。严禁一切隐瞒劳动事故、职业病实情或谎报之行为。

第十章

对女性的劳动的另外规定

第一0九条:

1. 国家保障妇女就业享有同男子同等之权利,通过政策鼓励使用者让女性劳动经常获得就业,广泛地执行灵活的劳动时间表,应用不全日作业、不全周作业、在家作业创造条件。

2. 国家通过政策和措施逐步地为女性劳动扩大作业面,改善劳动条件,提高业务水帄,对其健康状况予以照顾,提高其物质与精神利,旨在推动女性劳动有效地发挥其本职业业务水帄,使劳动生活与家庭生活和谐地相结合。

第一一0条:

1. 国家机关有责任为女性劳动者创造类型众多的、便利的培训形式,供其除本职业外学会副职业,使女性劳动者使用较之方便,符合女性身体、生理和作母亲天职之特征。

2. 国家通过优惠政策,对较多使用女性劳动者的企业实行减税。

第一一一条:

1. 严禁雇主歧视女性劳工或损害其名誉及品格。

雇主招募、雇用、晋薪及决定工资必须禀持男女一致的原则。

2. 如企业有男女均适担任之职务空缺时,雇主必须优先录用符合条件之女性劳工。

3. 雇主不得因女性劳工结婚、怀孕、产假或养育12个月以下之婴孩而将其解雇或单方面中止劳动合约,惟企业终止活动者除外。

对在怀孕、产假或养育12个月以下婴孩期间的女性劳工,将暂豁免资方单方终止劳动合约之权利,并暂免其接受劳动纪律处分,而对企业终止活动者则除外。

第一一二条:

女性劳动者怀孕时,经医生证明继续从事劳动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有权按劳动本叉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劳动合同,而不须作赔偿。此情况,女性劳动者须事先通知劳动使用者;事先通知期限取决于医生的指定。

第一一三条:

1. 劳动使用者不得使用金额劳动者从事为劳动、荣军、社会部和卫生部所禁止的繁重的有危险性劳动,或者接触对生育和养育子女产生不良影响的毒素。

越南法律-劳动法

使用女性劳动从事上述劳动的企业须对其进行职业培训并逐步地调任适宜工作,加强采取保健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减少劳动时间。

2. 劳动使用者不得使用任何年龄之女性劳动者经常地在矿井下或水下作业。

第一一四条:

1. 女性劳动者按政府规定,根据劳动条件,工作之繁重和毒害性质以及在偏远地区工作,产前产后休假合计四个月至六个月。女性劳动者休产假权利规定于劳动本法第一四一条和第一四四条。

2. 按本条1款规定之休产假期满,如再需要,女性劳动者经同劳动使用者商定后,不领工资继续休假一个期间。女性劳动者休两个月产假后经医生证明可以提前时间从事劳动而无害于健康,则可在产假期满之前上班,但须事先通知劳动使用者。此情况,女性劳动者继续领取日工资以外的产假补充津贴费。

第一一五条:

1. 劳动使用者不得安排怀孕期进入第七月或养育末满周岁婴儿的女性劳动者加班加点,上夜班或外地出差。

2. 从事繁重工作女性劳动者怀孕期进入第七月时,须任轻的工作,或减少每日一个小时,照领工资。

3. 女性劳动者有经期每日休息30分钟;在养育未满周岁婴儿,每一工作日休息60分钟,照领工资。 第一一六条:

1. 女性劳动者作业所在地须设立更衣间、沐浴间、卫生间。

2. 劳动使用者在使用为数众多女性劳动者所在地,有责任组织托儿所、帅儿园、或者向有托儿适令儿女的女性劳动者提供部份费用。

第一一七条:

1. 女性劳动者为实行计划生育或因小产而接受验胎休假期间;为看护忠病的七岁以下儿女,认领初生婴儿作义子而休假期间,均领取社会保险金或由劳动者支付一笔款项,其数额相当于社会保险金。 本款所述的休假期和补助制由政府规定。

在他人代替看护生病儿女的情况下,母亲仍然享有社会保险金。

2. 女性劳动者在法规产假期满,以至无薪再休假期满后,其工作位置依然得到保障。

第一一八条:

1. 使用为数众多女性劳动者的所在企业须安排其管理机构专职人员掌握女性劳动者事务、当对与妇帅有关权利和利益问题作出决定之前,须向女性劳动者代表进行意见参考。

2. 劳动监察员中应保持适当比例之女劳动监察员。

第十一章

对未成年劳动和若干类型劳动的另外规定

第一节: 未成年劳动

第一一九条:

1. 未成年劳动者即未满18岁劳动者。使用未成年劳动者之处必须另立登记册子,载明其姓名、出生日期、所从事的作业、定期体格检查结果。此册子在劳动监察员提出要求时,予以出示。

2. 严禁滥用未成年劳动者之劳力。

第一二0条:

禁止未满15岁少年从事劳动。除劳动、荣军、社会部所规定的若干职业和工作例外。

第一二一条:

雇主仅能雇用未成年劳工担任适合其健康状况之工作,以确保其身心、智力及人格之发展,并有责任照料劳工聘用期间之工作、薪资、健康及训练等。

严格禁止使用未成年劳工从事粗重、危险或与毒害物质接触之工作或依社会荣军劳动部及卫生部发布对人格有不良影响之工作场所及项目。

越南法律-劳动法

第一二二条:

1. 未成年劳动者劳动时间为每日不超过7小时,每周不超过42小时。

2. 劳动使用者只许使用未成年劳动者为劳动、荣军、社会部所规定的若干职业和工作范围进行加班加点。

第二节 高龄劳动者

第一二三条:

高龄劳动者即60岁以上的男性劳动者,55岁以上的女性劳动者。

高龄劳动者在退休前最后一年,按政府规定其日工作时可缩短、或者应用不全日作业、不全周作业制度。

第一二四条:

1. 动者使用者如有需要可以同高龄劳动者在退休前最后一年,按政府规定其日工作时可缩短、或者应 …… 此处隐藏:258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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