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之劳动法(3)
第四十五条:
1. 劳工集体合约协商的代表包括:
a) 企业内工会的执行委员会或临时工会的执行委员会,代表集体劳工。
b) 雇主方面,为企业的经理或依企业组织章程规定授权的人士或企业经理以书面授权的人士。 参与劳工集体合约协商的代表人数,由双方协商。
2. 代表劳工签订集体合约的代表为企业基层工会执行委员会的主席或由执行委员会以书面授权的人士。代表雇主签订集体合约的代表为企业之经理或经理以书面授权的人士。
3. 劳工集体合约仅能在50%以上之劳工同意合约内容时进行签订。
第四十六条:
1. 每方均有权对集体公约签订、公约内容提出要求。当要求提出后,要求接受方须表示同意谈判,并自要求提出之日起最迟20天之内就谈判日期达成协议。
2. 集体公约其主要内容包括:就业与保障就业、作业时间、工资、奖金、工资补贴;对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和社会保险。
第四十七条:
1. 签订的劳工集体合约应制立成4份,其中 :
a) 一份由雇主保存。
b) 一份由企业基层工会执行委员会保存。
越南法律-劳动法
c) 一份由工会执行委员会送交上级的工会组织保存。
d) 一份由雇主送交给企业总部驻地的中央直辖市、省的劳动国家管机关,并应最迟于签订后10天内送达。
2. 劳工集体合约自双方于该合约上详列的协商内容日起生效,对未详列者,则以合约签订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1. 劳工集体合约内容若有一条或若干条文以上违返法令规定者,则获视为部份无效。
2. 劳工集体合约于下列情况下,获视为全部无效。
a) 合约内容全部违返法令规定。
b) 签订人未符合其权责。
c) 未依规定程序进行签订。
3. 中央直辖市、省人委会所属劳动国家管理机关依照本条第1及2项有权宣告劳工集体合约部份或全部内容无效。依本条第二项(b)及(c)点规定而对劳工有利的集体合约,中央直辖市、省劳动国家管理机关责成双方自接获通知日起的10天内重新予以协商,否则,将获宣告合约无效,依此,遭宣告无效合约上所列的双方权利、义务及利益得以法令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1. 集体公约生效后,劳动使用须通知企业全体劳动者,包括签约后进入单位的人员有责任充分履行集体公约。
2. 当劳动合同中商定的劳动者之权利低于集体公约,则执行集体劳动公约的相应条款。企业有关劳动规定须予以修改,与集体公约相符合。
3. 当某一方认为,对方没有充分履行或违反集体公约,则有权要求严正执行集体公约。事后双方共同考虑解决问题。苃问题不能解决,各方有权要求按既定法律规定程序,解决集体劳动争议。 第 五十 条:
集体公约签约期自一年至三年。对于首次签约之企 业,其签约期可以不超过一年。
签约期不超过一年之集体公约自生效日起执行三个月以后,签约期一年至三年集体公约自生效日起执行6个月以后,各方才有权提出修改、补充公约。公约修改和补充按公约签字程序进行。 第五十一条:
集体公约期满之前,双方可以通过谈判将公约延期或签订新的集体公约。当集体公约期满而双方仍在谈判中,则公约仍然生效。
自公约期之日起超过三个月,谈判仍没有达成结果,则公约有效默然停止。
第五十二条:
1. 当企业进行并入、合并、分割或分立而转让其所有权、管理权及资产使用权时,新雇主及企业基层工会执行委员会将依据劳工使用计划以继续执行、修订或签订新的劳工集体合约。
2. 倘企业终止活动而致使劳工集体合约失效时,劳工的权利得依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劳动使用者对集体公约之谈判、签字、注册、修改、补充、公布承担 切支付费用。
集体公约代表是营业单位付工资的劳动者,在参与集体公约谈判和签约期间照领工资。
第五十四条:
本章有关规定适用于行业集体公约之谈判和签约。
第六章
工资
第五十五条:
劳动者的工资由双方商定载明于劳动合同,按劳动效率、质量和效果而定。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之起码工资。
越南法律-劳动法
第五十六条:
起码工资按生活物价而定,保障劳动者在一般条件下从事最简单之劳动,恢复简单之劳力并部份做到扩大劳力再生产积累,以此作为结算其劳动他类型工资的根据。
政府在征得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和劳动使用者代表意见之后,决定批准和颁行全国起码工资额、地区起码工资额和行业起码工资额。
当生活物价指数上升至使劳动者实际工资贬值时,政府将对起码工资予以调整,以保障工资的实际价值。
第五十七条:
政府在与越南劳工总工会及雇主代表谘商后,将制定劳工薪资标准、薪级表及劳动标准之原则,以供企业编拟及采用,俾符合其生产经营之条件。国营企业之薪资标准、薪级表由政府制定。
雇主在编拟劳工薪资标准、薪级表及劳动标准时,必须先与企业的基层工会执行委员会协商;薪资标准及薪资表应在企业总部驻地的中央直辖市、省人委会所属劳工国家管理机关登记,并在其企业内部公布。
第五十八条:
1. 劳动使用者有权选定支付工资形式:按时(月、周、日小时)计工,按生产产品计工、包产计工,但须在一定期限维持自选定支付工资的形式,并须通知劳动者。
2. 劳动者享受按时领工资在作业后领取或合计领取由双方商定,但起码15天合计支付工资一次。
3. 劳动者享有月工资,则月后支付或月支付工资一次。
4. 劳动者享受按产品按包产计算工资,其工资支付由双方商定;若是从事多个月劳务,则每月按所完成之劳务先支付一笔相应的工资数额。
第五十九条:
1. 劳动者在劳动所在地直接,如数、定期领取工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支付工资,延期亦不超过一个月,劳动使用者须向劳动者赔偿的款额起码等于发放工资日期国家艮!公布的储蓄利息。
2. 工资以现金支付。以国家银行的支票汇票付工资由双方商定,以不给劳动者造成损失、造成麻烦为条件。
第 六十 条:
1. 劳动者有权得知新工资扣除有关款项的由来。对劳动者实行工资扣除之,劳动前使用者须同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扣除数额不得超过工资的30%。
2. 劳动使用者不得以扣除工资形式对劳动者实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1. 劳工加班得依其薪资单价或工作件数工资给付加班费,计算如下﹕
a) 帄常工作日,至少150%。
b) 周日,至少200%。
c) 国定假日或带薪假日,至少300%。
对夜间加班的劳工,另应依本条第2项规定再给付其加班费。
倘劳工加班后已获补休,雇主仅需给付依其日间正常操作的工时薪资单价或工作件数工资之差额。
2. 劳工从事本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夜间加班,将应再给付其日间正常操作的工时薪资单价或工作件数工资的30%加班费。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在停工的情况下,其工资支付如下:
1. 因劳动使用者造成之停工,劳动者领取全部工资。
2. 因劳动者造成之停工,其不得支付工资、同单位其它劳动者被迫停工,则领取双方商定的工资数额,但不得低于起码工资。
越南法律-劳动法
3. 因水、电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之停工而与劳动使用者无关,工资支付由双方商定,其数额不得低于起码工资。
第六十三条:
经商定同意后,补贴;奖金、提资、调动积 …… 此处隐藏:244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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