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之劳动法(4)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述节日休假照领取工资:
* 元旦一天(公历元月一日)
* 春节四天(农历年终一日和年初三日)
* 胜利节一天(公历四月卅日)
* 劳动节一天(公历五月一日)
* 国庆节一天(公历九月二日)
上述节日休假如落在周假日,劳动者可在第二天补假。
第七十四条:
1. 劳动者在企业单位或为劳动使用者个人劳动十二个月,则可休年假,工资照领,其规定如下: a) 雇工在一般条件下劳动,年假为十二个劳动日。
b) 雇工年龄为18岁下或在苛刻生活条件下从事繁重、有毒害和危险之劳动,年假为十四个劳动日。 c) 雇工从事特别繁重、有毒害和危险的劳动,雇工在苛刻生活条件下从事繁重、有毒害和危险之劳动,年假为十六个劳动日。
2. 年假以外的旅程时间由政府规定。
第七十五条:
年假天数之提增根据所在单位或者劳动使用者工作之工龄而定。每五年提增一天。
第七十六条:
1. 劳动使用者经向基层工会委员会意见参考后,有权安排年假日程表并通知所在单位全体人员。
2. 劳动者可以同劳动使用者商量实行年假分多次休假。家在遥远偏僻地区,劳动者若有需要可以合计两年年假一次休假;若是合计三年年假须得劳动使用同意。
3. 劳动者因退工和其它原因而未休年假或休部份年,假未休假日得到十付工资。
第七十七条:
1. 劳动者休年假时,得以事先支付一笔款额,其数额起码等于假日之工资。劳动者旅程之天数、车费和工资由双方商定。
2. 劳动者服役十二个月,其年假天数相应之劳动日计算,可以现金支付。
第三节 私事休假、无薪休假
第七十八条:
劳动者因私事休假,照领工资须属下述情况:
1. 结婚休假三天;
2. 子女结婚休假一天;
3. 父、母亲(包括夫妇各)方死亡、夫或妇死亡、子女死亡休假三天。
第七十九条:
劳动者可以同劳动使用者商定进行无薪休假。
第四节 对特殊性劳动从事者之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 八十 条:
对在海上、矿井中、在特殊场地从事之劳动者,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由政府规定。
第八十一条:
不全日、不全周、包产劳动合同执行者,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由劳动和劳动使用者商定。
越南法律-劳动法
第八章
劳动纪律、物质责任
第八十二条:
1. 劳动纪律系指企业内部工时、技术、生产及经营管理执行之规定。
企业内规不得违反劳动法及其它法令。企业雇用10个劳工以上者,应有书面之企业内规。
2. 雇主在公布企业内规前,应先与其企业基层工会执行委员会协商。
3. 雇主应向中央直辖市、省级劳动国家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内规之登记。企业内规自登记日起生效。中央直辖市、省级劳动国家管理机关应最迟在接获企业内规的10天内发出通知,逾期者未予通知者,则企业内规将自动生效。
第八十三条:
1. 劳动公约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a) 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
b) 企业的秩序;
c) 劳动所在地之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条件;
d) 维护企业资产,对其生产工艺和经营状况实行保密。
e)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劳动纪律处分形式及物质责任。
2. 劳动公约须向全体人员通告。公约要点须在企业里张贴予以公布。
第八十四条:
1. 劳动纪律违反者,依其违反情节得施予下列形式之处分﹕
a) 受谴责。
b) 延期加薪,惟不得超过6个月;调至从事薪资较低的工作最多为6个月;予以革职。
c) 解雇
2. 违纪不得同时施以多种纪律处分。
第八十五条:
1. 处以解雇纪律处分仅得在下列情形下适用﹕
a) 劳工因偷窃、贪污、泄漏公司技术经营机密或有其它行为致使企业财产及利益遭受严重损失者。 b) 劳工因违纪遭延期加薪或调职处分,并在处分期未满时再违纪或处以革职后再犯者。
c) 劳工无正当理由旷职,而每月超过5天或每年超过20天者。
2. 雇主解雇劳工后,应提报中央直辖市、省级劳工国家管理机关。
第八十六条:
劳工纪律违反行为发生之日起,最多三个月之内须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亦不超过六个月。 第八十七条:
1. 劳动使用者对劳动者的违反行为进行处分时,须证明其过失。
2. 劳动者有权自行辩护,或聘请辩护律师,人民辩护员和其它人进行辩护。
3. 予以劳动纪律违反行为处分时,当事者和所在单位企业工会委员会须出席面证。
4. 审查劳动纪律违反行为须作记录。
第八十八条:
1. 劳工遭受谴责处分后3个月或延迟加薪、调职处分后6个月,在该期内未再违反者,则其纪律处分自动撤除。
2. 劳工受延迟加薪或调职处分,在执行一半期间后而表现有进步者,雇主得考虑予以减免其执行期限。
第八十九条:
越南法律-劳动法
劳动者损坏工具、设备或有损及企业之财产的行为,须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由于过失而造成不太严重损失,按劳动本法第60条规定须赔偿最多三个月工资或分期扣除月工资。
第 九十 条:
劳动者遗失工具、设备和企业财产或者耗费物资超过定额,则须按市价、酌情予以部份或全部赔偿。 订有责任合同,须按其予以赔偿。苃是意外情况则不须赔偿。
第九十一条:
本劳动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关于赔偿损失之程序和手续规定与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类同。
第九十二条:
1. 劳动使用者经向基层工会委员会征求参考意见后,因违反情节复杂,若让违反者继续工作使得对查明原因造成困难,有权停止劳动者的劳动。
2. 暂停工作为期不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亦不得超过三个月。此期间,劳动者得到预付暂停工作期之前工资的50%。
暂停工作期满后,劳动者须继续得到就业机会。
3. 因过失而受到劳动纪律处分,劳动者不须偿预付的款额。
4. 如果劳动者无过失,劳动使用者须对劳动者停职其间按数追放工资和其它津贴费。
第九十三条:
受到劳动纪念品处分者、被暂停职或接物质责任制受到处分者,若认为不妥,有权向劳动使用者、向主管单位提出建议、或者要求按法定程序解决劳动争议。
第九十四条:
当主管单位作出结论,指出劳动使用者们所给的处分是错误的,劳动使用者则须撤销有关决定,并公开向劳动者道歉,恢复劳动者的名誉和所有物质利益。
第九章
劳动安全、劳动卫生
第九十五条:
1. 劳动使用者有责任为劳动者配备保护的措施,保障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改善劳动的条件。 劳动者须遵守企业制订的保障劳动全国、劳动卫生规定细则和劳动公约。从事劳动、生产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须遵守关于劳动安排、劳动卫生和环境保护法规。
2. 政府制订关于保护劳动、保障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国家计划,并列入国家发展经济社会和国家预算规划中、对科研拨款投资,对保障劳动安排、劳动卫生用具和设备;保护个人安排手套之生产单位予以协助;颁行关于劳动安排、劳动卫生之标准、规程和规范。
3. 越南劳动总联合会参与政府制订关于保护劳动、保护劳动安排、劳动卫生之国家规划,制订关于保护劳动、保障劳动安排、劳动卫生的科研和法律。
第九十六条:
1. 企业因受职业安全及卫生之严格要求,而须兴建新厂房、扩充或改善其现有厂房以利生产、使用、维护、储存、堆栈不同机 …… 此处隐藏:241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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