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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1](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12-23
导读: 国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排放单位采取差别的税收、信贷和出口配额政策,提高排放单位的环境守信效益,增加环境失信成本。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税务、信贷、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建立排放

国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排放单位采取差别的税收、信贷和出口配额政策,提高排放单位的环境守信效益,增加环境失信成本。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税务、信贷、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建立排放单位环境信用修复机制。排放单位可以通过技术创新、设备更新等手段,提高信用等级。

第七十四条【低碳采购保障】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减排、减缓气候变化的政府采购政策。各级政府在公共采购中应该考虑产品能耗成本和服务耗能成本,优先采购节能减排、废物再生利用和利用可再生新能源生产的产品。

国务院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和服务政府优先采购名录。

第七十五条【资金和基金保障】国家采取措施,鼓励资本进入气候变化应对市场,促进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融资、金融和交易市场的发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气候变化应对政府基金,基金来源于政府拨款、碳税、温室气体排放配额费、社会捐助等,用于气候变化应对的宣传教育、科技研发、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减排财政补贴、重大气候变化应对项目的实施、极端气候应急、产业转型和奖励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社会发起设立气候变化应对民间基金,作为气候变化应对政府基金的补充,参与节能减排投资、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等活动。民间气候变化基金的设立和运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

第七十六条【国内市场交易保障】国家合理规划,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建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最小化成本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

国家鼓励气候变化应对民间基金和公益组织通过交易平台交易温室气体排放配额。

区域交易平台的运转经费,由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手续费和气候变化应对政府基金的补助予以保障。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

第六章 气候变化应对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统筹规划】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结合自己的职责, 组织调查研究,开展气候变化的影响评估、指导和管理,全面推动气候变化应对监管的科学性。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建设规划、水资源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的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及其应对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与气候变化应对中长期规划保持一致。

第七十八条【标准与规范制定】国务院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标准与监测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标准与监测规范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和规范,并报国务院发展与改革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市场准入】新建、改建、扩建的重点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预评估,报当地发展与改革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批。温室气体减排预评估文件未获审批的,发展与改革部门不得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批土地,环保部门不得审批排污指标,供水部门不得供水,电力部门不得供电,信贷企业不得贷款。

现有重点排放单位没有通过节约能源和温室气体减排审计的,不得上市融资或者上市再融资,不得申请出口配额。

温室气体减排预评估应当和节约能源预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结合进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条【排放许可与排放配额】国家实行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和豁免许可制度。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未超过核定豁免排放配额,且能效达到低碳标准的,免予向当地发展与改革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许可证。环境污染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未超过核定豁免排放配额,但能效未达到低碳标准的现有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向当地发展与改革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许可证。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超过核定豁免排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通过企业内部减增挂钩、市场交易手段取得不足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向当地发展与改革部门申请排放许可证。不能通过企业内部减增挂钩、市场交易手段取得不足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应当在申请排放许可证的同时申请排放配额。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一条【监测网络与信息公开】国家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状况监测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全国温室气体排放状况监测网络。

国务院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中国气候变化应对状况年度公报,并按季度统一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信息。

省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气候变化应对状况年度公报,并按季度统一发布应对气候变化的信息。

第八十二条【单位监测、核算与信息台账】对属于大气污染物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温室气体排放类别、年度和总量进行自我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监测。

对不属于大气污染物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对温室气体排放类别进行甄别,对燃料能效与总量、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与强度进行核算。

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台账。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当地排放单位的排放行为进行监督性核算或者监测。

第八十三条【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气候变化应对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国务院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组织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地方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工作。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纳入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包括排放单位的名称、地址、行业类别、产品名称、生产工艺、能源类型、燃料能效与消耗总量、其他能源的能效与消耗总量、温室气体的排放类别与排放总量,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获取方式、温室气体减排情况、执法检查信息等内容。

具体的排放清单编制指南,由国务院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

第八十四条【排放清单监管信息平台】国务院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国家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监管信息平台,并指导省级、市级和县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监管信息平台的建立。

地方各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监管信息平台的信息应当动态更新,并与上级信息平台保持对接。

第八十五条【单位排放源专用账户】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超过核定豁免排放配额或者能效未达到低碳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部门申请温室气体排放源专用账户。

重点排放单位获取温室气体排放源专用账户后,温室气体排放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将更新的排放台账信息如实录入排放清单监管信息平台的自我申报系统。自我申报信息由当地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环境保护 …… 此处隐藏:243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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