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项目组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于 年 月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气候变化应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气候变化的减缓措施
第四章 气候变化的适应措施
第五章 气候变化应对的保障措施
第六章 气候变化应对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气候变化应对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第八章 气候变化应对的国际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科学应对全球和区域气候变化,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开展与气候变化相关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法。
排放属于大气污染物的温室气体,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指导方针】气候变化应对坚持以节约能源、更新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发展低碳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为重点,以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为支撑,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国际合作,不断提高气候变化应对的能力,为保护全球和区域气候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可持续协调发展原则】气候变化应对坚持绿色和低碳发展,统筹气候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科学应对原则】坚持科学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创新和科学管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应对应当充分发挥科技进步、科技创新和技术引进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中的先导性和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技术和节能新技术,促进碳吸收技术和各种适应性技术的发展,实现经济和社会运行的全过程节能减排。
第六条【减缓与适应并重原则】气候变化应对坚持适应与减缓并重的原则。减缓与适应的措施应当协调一致、同等并重。
第七条【自愿减排和强制减排相结合原则】气候变化应对坚持自愿减排和强制减排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采取经济激励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愿减排。
第八条【政策协调原则】气候变化应对坚持将气候变化应对的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相协调的原则。
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政策应当和气候变化政策相协调,符合气候变化应对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减排、更新能源结构、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要求纳入气候变化应对的政策体系。
第九条【社会参与原则】气候变化应对坚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气候变化政策和立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气候变化应对科技进步、科技创新、科技成果应用、宣传教育和经济产业的发展。
第十条【规划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气候变化的减缓和适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协调推进。未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地方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区域减排达标规划。
国家制定气候变化应对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纲要。国务院各部门把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气候变化适应目标作为本部门专门规划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
民政府把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目标作为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政府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变化应对工作负责。
国家实行气候变化应对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将区域节能减排目标、单位GDP能效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总量控制、低碳标准与交易制度】国家对能源开采和利用实行总量控制制度。企事业单位利用能源不得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低碳标准,排放温室气体不得超过规定的配额。
国家建立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和企业内部减增挂钩制度,鼓励重点排放单位节能减排,将节余的排放配额上市交易或者用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十三条【排放收费/税制度】国家对温室气体排放实行排污收费或者征收碳税制度。
属于大气污染物的温室气体,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排污收费条件和标准。
不属于大气污染物的温室气体,由国务院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碳税征收条件和标准。超过核定豁免排放配额排放且不能通过企业内部减增挂钩、市场交易手段取得不足的排放配额的企事业单位,除了依法缴纳碳税外,还应当就不足的排放配额向当地发展与改革部门缴纳温室气体排放配额费。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制度】国家实行气候变化信息公开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排放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公开有关气候变化应对的信息,阐明气候变化应对的政策和行动。
第十五条【转变生产方式政策】国家建立绿色和低碳GDP发展机制,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发展清洁能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向高能效、低能耗、低排放模式转型。
第十六条【低碳科技和经济政策】国家采取财政、金融、税收、投资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低碳科学技术的研发,推广经济适用的低碳技术和产品,推进绿色和低碳产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宣传教育政策】国家采取措施,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应对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素质和参与意识。
第十八条【表彰奖励政策】国家建立气候变化应对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气候变化应对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气候变化应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国家层次的统筹协调机构】国务院设立气候变化应对部级协调委员会。委员会由国务院发展与改革、商务、财政、科技、税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气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总理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分管国务院发展与改革部门的国务院副总理担任。
气候变化应对部级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气候变化应对部级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发展与改革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国务院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部级协调委员会的职责】气候变化应对部级协调委员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评估气候变化和气候变化应对措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向国务院提出气候变化应对方针和目标的建议;
(三)向国务院提出气候变化应对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行动方案的建议;
(四)向国务院提交气候变化应对的年度报告;
(五)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气候变化应对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六)向国务院提出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配额、配额交易政策的建议;
(七)向国务院提出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国际谈判的对策建议。
第二十一条【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小组】国务 …… 此处隐藏:238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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