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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1](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12-23
导读: 第五十一条【产业结构措施】国家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和能源缺乏地区发展节水、节能产业,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节水、节能改造,减少企事业单位因气候变化对水、能源的依赖程度。 国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的气候改变情况

第五十一条【产业结构措施】国家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和能源缺乏地区发展节水、节能产业,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节水、节能改造,减少企事业单位因气候变化对水、能源的依赖程度。

国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的气候改变情况,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保持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五十二条【农业和草原措施】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气候变化应对的农业措施,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和粮食预警制度,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防灾减灾预警系统。

国家鼓励开发培育产量高、品质优良的抗旱、抗涝、抗高温、抗低温、抗病虫害等抗逆品种,扩大良种利用面积,加大农作物良种补贴力度,加快推进良种培育、繁殖、推广一体化进程。农业和渔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地区,应科学合理地调整生产布局和结构,改良生产方式和品种,改善农业和渔业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加强农田和草原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国家扶持荒漠化地区和潜在荒漠化地区、沙化地区和潜在沙化地区以及其他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地区开展专项治理,改造中低产田,改造作物品种,增强农田、草原的土壤肥力,提高生产力。

国家扶持畜牧业地区开展与气候改变相关的家畜疾病防治工作,扶持农业地区有效减少病虫害的流行和杂草蔓延,降低生产成本,防止潜在荒漠化扩大趋势。

第五十三条【林业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完善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监测系统,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典型森林生态系统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促进自然生态的恢复。

国家实施林业和森林、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支持在荒漠化、石漠化以及自然条件较差的地区开展植树造林和生态恢复工作,提高森林和湿地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第五十四条【水资源措施】国家完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政策体系,加强水利基础设施的规划,加大综合节水、海水利用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提高水资源系统气候变化应对的能力。

国家强化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加快骨干水利枢纽和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科学开展流域管理和水资源调度工作,组织实施应急调水和生态补水计划,保证水资源的供需平衡,防止内陆河流、湖泊和湿地萎缩,确保干旱地区的生态不退化。

国家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大规模旱涝保收标准农田建设,开展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扩大农业灌溉面积,提高灌溉效率。推广农田节水技术,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末级渠系节水改造试点工作,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国家完善大江大河防洪工程体系,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开展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第五十五条【海洋措施】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监测和保护,开展海平面上升、海岸侵蚀、海水入侵和土壤盐渍化监测、调查和评估工作,提高沿海地区抵御海洋灾害的能力。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开展海岸带和重点海岛整治修复工作,开展红树林栽培移种、珊瑚礁移植保护、滨海湿地退养还滩等海洋生态恢复工程,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等海洋灾害的观测预警工作,有效降低各类海洋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发布年度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海平面公报和海洋灾害公报,为有效应对各类海洋灾害提供支撑。

第五十六条【建筑措施】国务院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筑物抵御极端气候的标准,鼓励业主按照标准新建和改造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七条【旅游措施】国家倡导各地方以技术创新和生态保护带动旅游产业升级转型,缓解气候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气象部门应及时发布景区气候风险信息。景区管理和经营部门应加强游客的风险教育,完善景区风险和应急管理,保证旅游安全。

第五十八条【卫生措施】国家鼓励开展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心血管病、疟疾、登革热、中暑、冻伤等疾病发生程度和范围的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气候变化尤其是极端气候导致的疾病。

第五十九条【生物多样性维护措施】国家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采取措施防止生态系统因气候变化出现退化,维护生物多样性。

国家采取就地和移地措施,保护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大的动植物物种及其生长环境。

第六十条【监测预警】国家加强对各类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的监测、预警、预报,科学防范和应对极端天气、气候灾害及其衍生灾害。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洪灾、冰雪灾、旱灾、虫灾、火灾等灾害的综合和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工作体制,完善当地防灾减灾措施。

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所处气象条件和地理环境,合理规划和选择生产经营场所,制定应对气候灾害的应急预案。

第六十一条【救灾应急】国家建立健全气候变化应急救灾体系,确保将气候变化带来的灾害损失最小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应对极端气象灾害的能力。

第六十二条【通报与协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候变化适应和灾害应对的通报和协作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应对气候变化可能产生的灾害和威胁。

第五章 气候变化应对的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总体要求】国家综合运用经济、科技、法律、行政等保障措施,全面保障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税务、工商、国土资源、财政、海关、证券监督、信贷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有利于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投资政策和进出口政策,形成有利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导向和体制机制。

第六十四条【规划保障】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考虑区域和行业差别,重点扶持对气候保护有重要意义的地区和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五条【科技保障】国家鼓励和支持碳捕获及其封存、利用等气候变化应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和省级气候变化应对科技支撑体系。

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节能减排、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产品、服务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气候变化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气候变化应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接受其监督。

第六十六条【财政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安排气候变化应对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对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行业和地区予以财政奖励。

国家对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制造、普及和采取自愿减排措施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金补助或贴息、免息、减息等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 此处隐藏:230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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