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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1](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12-23
导读: 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实施气候变化应对的政策措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并在行业节能减排规划、节能减排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减排

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实施气候变化应对的政策措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并在行业节能减排规划、节能减排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

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气候变化应对的知情、参与、建议和监督的权利,并有权举报违反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民的义务和权利】公民应自觉树立能源节约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努力采取低碳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努力配合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的气候变化应对政策措施。

公民依法享有气候变化应对的知情、参与、建议和监督的权利,并有权举报违反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 气候变化的减缓措施

第一节 综合措施

第二十九条【总体要求】气候变化的减缓措施应当科学、经济、公平、合理,符合国内有关报告、监测、核查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对气候变化减缓措施和效果进行评估,并采取改进措施。 排放单位应定期评估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减少措施和效果,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能源结构】国家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和科技研发,国家采取措施更新能源结构,鼓励开发和利用经济适用的水电、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或者新能源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利用。

第三十一条【产业结构】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控制各类产业发展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碳汇。

国家采取措施,优先发展节约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碳汇的低碳产业,加强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培育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服务业。

国务院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科技、税务、信贷等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低碳产业名录,制定激励政策,支持低碳产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鼓励低碳生产与淘汰落后】国务院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科技、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低碳生产工艺设备的导向目录,鼓励企事业单位更新能源利用结构,促进低碳利用技术的提高。

国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技术、工艺、设备实行强制淘汰制度。对存在落后技术、设备和工艺的企事业单位,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淘汰。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工业、科技、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国务院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科技、环境保护、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主要终端用能产品能效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定期发布落后的高耗能产品目录,鼓励用户选用低碳产品。

第三十三条【技术改造与节约能源】国家鼓励研发和推广节约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国务院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能源开采和加工控制标准,加强电力系统改造,减少能源在开采、加工和输送过程中的损耗。

国家加快集中供热和制冷体系建设,减少能量在输送过程中的损耗。

国家推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事业单位节能减排,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四条【节能减排责任书】国家制定节能减排目标和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上而下逐级签订节能减排责任书,规定下级人民政府的节能减排目标和任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温室气体减排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国务院以温室气体排放源全国普查数据和我国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为基准,确定全国范围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总配额,总配额按照重点行业和行政区划分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获得的配额,自上而下逐级分解到重点行业和重点排放单位。

第三十五条【低碳区域试点】国家推进低碳省级行政区域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试点区域应编制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本地区单位GDP能效及温室气体年度和中长期减排目标,并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明确重点领域、政策措施和步骤,部署重点行动,推进低碳发展重点工程,大力发展低碳产业,促进绿色和低碳发展。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开展低碳社区建设试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区域补偿与补助】国家建立气候变化应对区域补偿机制,对青藏高原等具有特殊气候保护意义的地区开展生态保护与建设、提高碳汇提供资金补偿。

国家建立气候变化应对区域和行业补助机制,对遭受气候变化危害或威胁的区域和行业给予资金补助。

气候变化应对区域补偿资金和区域、行业补助资金由气候变化应对政府基金提供。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节 专门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活和工作要求】国家倡导绿色、低碳生活和工作方式,鼓励使用低能耗产品和服务,逐步推行家居和工作碳消耗的可测量化。

第三十八条【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配额范围内排放温室气体,不得超过配额排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对现有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排放配额初次分配。配额的初次分配应当参考同行业的平均排放强度和水平,公平合理地进行。

第三十九条【豁免排放配额】除了属于大气污染物质的温室气体外,国家对排放温室气体的重点单位经核定免费给予豁免排放配额。豁免配额的核定应当参考同行业的平均排放强度和水平进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条【排放配额的获取】新建、改建、扩建重点项目需要排放温室气体且排放量超过核定豁免排放配额的,现有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温室气体超过核定豁免排放配额的,应当通过企业内部减增挂钩、市场交易手段取得不足的排放配额,或者依据温室气体的性质向当地发展与改革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偿申请不足的排放配额。

新建、改建、扩建重点项目的能效未达到低碳标准的,不能申请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或者通过企业内部减增挂钩、市场交易手段取得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现有排放单位的能效未达到低碳标准的,应当限期采取节能减排措施。

第四十一条【交通体系措施】国家加快现有交通体系的优化和低碳化改造,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汽车、公共交通,倡导低碳出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拨款的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和补贴相结合的措施,加强车辆管理,引导工作人员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减少专用交通工具的使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企业分配核定豁免排放配额。核定豁免排放配额不足的,应当依据温室气体的性质通过企业内部减增挂钩、市场交易手段取得不足的排放配额或者有偿申请不足的排放配额。

第四十二条【交通工具措施】国务院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陆地、水上和空中交通工具的温度控制标准、节能标准、燃油标准和温室气体减排标准,减少能源的消耗和温室气体的排放。

机动交通工具制造企业应当依照标准制造和维修交通工具。机动交通工具在上线生产前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方面的型式 …… 此处隐藏:247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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