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9(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两高司法解释
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闽司[2012]4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监狱: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于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
2012年11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协调、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严格执法,科学矫正。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其工作人员执行监管、调查、查找、追查、押送、取证等活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配合。
第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两高司法解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
(二)及时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做好衔接;
(三)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及时依法作出裁定;
(四)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及时依法作出决定;
(五)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及时依法作出裁定;
(六)及时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回访考察,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
(七)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适用社区矫正判决、裁定、决定进行检察;
(二)依法对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进行检察;
(三)依法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活动进行检察;
(四)依法对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活动进行检察;
(五)依法对刑罚变更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执行环节进行检察;
(六)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且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二)及时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做好衔接;
(三)及时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作出处理;
(四)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助;
(五)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追查或者查找脱、漏管的社区矫正人员;
(六)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及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
(二)接收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
(三)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
(四)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申请;
(五)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帮扶措施;
(六)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
两高司法解释
(七)组织追查或者查找脱、漏管的社区矫正人员;
(八)及时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以及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九)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授权,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调查评估;
(二)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三)组织社区矫正宣告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四)确定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
(五)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六)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
(七)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八)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走访;
(九)组织日常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辅导活动;
(十)按时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
(十一)提出社区矫正人员的奖惩建议;
(十二)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的审批或者审核;
(十三)组织动员基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按时作出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书面鉴定;
(十五)办理解除矫正手续,提出安置帮教建议,做好与安置帮教工作衔接; (十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督、教育和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主体、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公务员担任,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承担矫正接收、事项审批、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帮助活动。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具有社工资质或者相当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承担联系沟通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谈话教育、心理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专业化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由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一起,协助开展工作。
第三章 调查评估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人民检察院在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量 …… 此处隐藏:239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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