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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考试之名词解释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1
导读: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私力救济(自力救济):没有中立第三者的介入,依靠自己或其他私人的力量,解决纠纷。 3、和解: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3、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私力救济(自力救济):没有中立第三者的介入,依靠自己或其他私人的力量,解决纠纷。

3、和解: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3、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

4、调解: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居间调处,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妥协,达成纠纷解决合意。

5、仲裁:公断,纠纷双方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中立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

6、公力救济: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国家必须建立一种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7、民事诉讼: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8、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9、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法律权益的请求。

10、给付之诉: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和行为给付。

11、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主张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积极的确认之诉;主张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消极的确认之诉。

12、变更之诉:形成之诉请求改变、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

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人事诉讼中最常见:离婚、收养、解除共有关系等。

13、诉讼标的:又称诉的客体、诉讼对象等,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4、诉的合并: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一定联系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15、诉的分离:原先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来审理。

16、诉权: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1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诉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的关系。

第二章

1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时人平等形式诉讼权利。

3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同一性、相同的权利、对等性。对等的权利:原告起诉,被告答辩。原告可以提出、放弃、变更请求被告就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等。

4同等与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或法人在我法院起诉、应诉,同我国公民、法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5法院调解自愿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节;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6辩论原则: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当事人有权对案件的事实和争

议问题,陈述主张和根据,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7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8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章 名词解释

1 合一制度: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制度——除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外,其他一律采用合议制。

2 回避制度: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景时,退出案件审理或与审理有关活动的制度。

3 自行回避:法官或者二其他人员发现自己有法定的回避情景

4 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

5 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过程,判决结果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6 陪审制度: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7 两审终审制度: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第四章 名词解释

8 民事诉讼主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9 管辖:各级法院和同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0 管辖恒定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按济南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管辖权。

11 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2 集中管辖:将部分涉外案件的一审集中到最高院指定的法院管辖(02年司法解释的概念,书中午明确解释)

13 地域管辖: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在同级法院之间确定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4 一般地域管辖:以当事人所在地和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15 特殊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引起诉讼法律事实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法律对特耳熟案件作出的特殊规定。

16 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17 共同管辖: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案件都有管辖权。

18 合并管辖:牵连管辖。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由牵连的其他案件。

19 选择管辖:对于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进行诉讼。

20 协议管辖:合意管辖,多数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21 裁定管辖:依据法院的裁定确定管辖法院——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

22 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制定其下级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23 管辖权转移: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

24 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第五章 当事人

1、 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和相对

人。

2、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的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

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3、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亲自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

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

4、 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

应诉的资格。

5、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在诉讼中,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的出现,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6、 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受其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7、 被告:被原告诉称侵犯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8、 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

9、 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

审理并作出合一确定的判决。

10、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11、诉讼代表人:为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12、诉讼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 …… 此处隐藏:274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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