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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8
导读: 2009年IMO香港外交大会通过的拆船公约 液货船。 12 工人:系指任何根据雇佣关系从事定期或临时工作的人,包括合同工。 第2条 一般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船舶的设计、建造、检验、发证、营运和拆除应按本附则

2009年IMO香港外交大会通过的拆船公约

液货船。

12 工人:系指任何根据雇佣关系从事定期或临时工作的人,包括合同工。

第2条 一般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船舶的设计、建造、检验、发证、营运和拆除应按本附则的规定进行。

第3条 与其他标准、建议案和导则的关系

各缔约国应结合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相关适用标准、建议案和导则,以及依据《控制有害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制定的相关适用技术标准、建议案和导则,采取措施实施本附则各条规则的要求。

第2章 对船舶的要求

A部分 船舶的设计、建造、营运和维护

第4条 船上有害物质的控制

按照本公约附录1所规定的要求,各缔约国:

.1 应禁止和/或限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或在其管辖下营运的船舶上安装或使用附录1所列的有害物质;和

.2 应禁止和/或限制在其港口、船厂、修船厂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上安装或使用此类物质,

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此类船舶符合这些要求。

第5条 有害物质清单

1 每艘新船上应存放一份有害物质清单。该清单应经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结合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包括指南中包含的任何阈值和免除,予以验证。该有害物质清单应具体到各船并至少应:

.1 将本公约附录1和2所述的船舶结构和设备中包含的有害物质及其位置和大约数

量作为清单的第I部分列出;和

.2 说明船舶符合第4条规定。

2 结合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和本组织的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现有船舶应尽实际可能在不迟于本公约生效后5年或在准备拆除前(如此时间为更早)符合1的要求。制定有害物质清单时应至少列出附录1所列的有害物质。对现有船舶,应结合本组织制定的指南编写外观/取样检查计划,该计划是制定有害物质清单的依据。

3 应结合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在船舶整个营运寿命期间对有害物质清单的第I部分予以适当维护和更新,以反映出包含附录2所列有害物质的新装置和船舶结构和设备的相关变化。

4 在拆船前,有害物质清单除了包含已适当维护和更新的第I部分外,还应包含第II部分-操作产生的废料和第III部分-物料,并应经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结合

2009年IMO香港外交大会通过的拆船公约

本组织制定的指南予以验证。

第6条 对附录1和2提出修正的程序

1 任一缔约国均可按本条对附录1和/或附录2提出修正。所提议的修正案应按本公约正文第18条的2及本条规定在本组织内予以审议。

2 当收到修正提议后,本组织应提请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与本组织有协议的政府间组织以及在本组织中具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注意该提议,并应向其分发该提议。

3 本委员会应按第7条成立一个技术组,以对按本条1提交的提议进行评审。

4 技术组应对任何相关利益实体提交的提议及任何附加数据,包括其他国际机构就其各自材料或有害物质清单通过的决定进行评审,并应进行评估并向本委员会报告是否就本公约而言,所评审的有害物质对人员健康或环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重大到足以说明应对附录1和2进行修正。为此:

.1 技术组的评审应包括:

.1.1基于所提交的数据或引起技术组关注的其他相关数据,对所评审的有害物

质与就本公约而言对人员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可能性之间的关

系进行评估;

.1.2 对所建议的控制措施及技术组可能考虑的任何其他控制措施能够减少的潜

在风险进行评估;

.1.3 对有关控制措施技术可行性的现有信息进行审议;

.1.4 对有关引入此类控制措施在下列方面造成的其他影响的现有信息进行审

议:

- 环境;

- 包括海员和工人在内的人员健康和安全;和

- 国际航运和其他相关行业所付出的代价。

.1.5 对拟控制的有害物质的合适替代措施的可用性进行审议,包括对这些替代

措施的潜在风险进行审议;

.1.6 对拆船过程中有害物质所带来的风险进行审议;和

.1.7 对合适的阈值和任何有用或必要的免除进行审议。

.2 如果技术组发现就本公约而言所评审的有害物质可能对人员健康或环境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则缺乏充分的科学证据不应作为阻止技术组进一步对提议进行评

估的理由。

.3 技术组的报告应为书面形式并应结合.1所述的任何评估和审议,但技术组经.1.1

所述的评估后确定无需对提议进一步审议,从而决定不进行.1.2至.1.7所述的评

估和审议者除外。

.4 技术组的报告中应包括对是否应按本公约对所评审的有害物质采取国际控制措

施、对综合提议中所建议的具体控制措施的合适性、或对被视为更合适的其他

控制措施的建议案。

5本委员会应结合技术组的报告视情况决定是否应批准对附录1或附录2的修正提议及对其的任何修改。任何所提议的修正案在其生效前应规定其对按本公约发证的船舶的适用范

2009年IMO香港外交大会通过的拆船公约

围。如报告发现就本公约而言,所评审的有害物质可能对人员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缺乏充分的科学证据不应作为阻止决定将某种有害物质列入附录1或2的理由。对该提议不予批准的决定不应阻碍未来新的信息出现后,对某特定有害物质提交新的提议。

第7条 技术组

1 本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按第6条成立一个或多个技术组。技术组可由来自缔约国、本组织成员、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与本组织有协议的政府间组织以及在本组织中具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组成,并最好应包括机构和实验室的代表,他们应在物质对环境的归趋和影响、毒理影响、海洋生物学、人类健康、经济分析、风险管理、造船、国际航运、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具有专业知识或具有客观评审某提议的技术优点所必需的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

2 本委员会应确定技术组的职权范围、组织、参与和运行方式。该职权范围中应规定对可能提交的任何保密信息予以保护。技术组可应要求召开会议,但应尽量通过书面或电子通信或其他适当的媒介方式开展工作。

3 仅各缔约国代表可按第6条规定参与制定对本组织的任何建议案。技术组应尽量在各缔约国代表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技术组应将任何占少数派代表的意见予以通报。

B部分 拆船准备

第8条 一般要求

拟报废的船舶应:

.1 只能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拆船厂拆除;

.1 按本公约获得授权;和

.2 经完全授权从事拆船计划中所规定的应由指定拆船厂进行的所有拆船活动; .2 在进拆船厂前的一段时期内进行操作,以可能减少船上留下的货物残渣量、残余燃

油和废料;

.3 如果为液货船,抵达拆船厂时,按管辖该拆船厂的缔约国法律、规则和政策液货舱和泵舱已符合进入安全或热工安全或两者兼有的发证条件;

.4 将有关该船的所有现有信息提供给拆船厂,以供制定第9条所要求的拆船计划; .5 完成第5条所要求的清单;和

.6 在任何拆船活动开始前,已经主管机关或经其认可的组织核准适合拆除。

第9条 拆船计划

在任何拆船活动开始前,拆船厂应结合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制定具体到各船的拆船计划。拆船计划应:

.1结合船东所提供的信息制定;

.2 用授权拆船厂的缔约国所接受的语言制定,如果使用的语言非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该拆船 …… 此处隐藏:237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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