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笔记(8)
(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合伙企业在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
出资程序
(1)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2)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段。
(3)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出资不实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不足额缴纳的,应向公司补缴,并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领会:
出资不实、股东资格及对外债务承担:
(1)实际出资只要已达到法定首次缴纳最低限额,则公司成立不受影响,出资人虽未足额缴纳出资,但其股东资格不受影响,该出资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与补缴差价(出资填补)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实际出资未达到法定首次缴纳最低限额,则公司不能成立,出资人无法取得股东资格,有限公司的出资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实出资人对其他没有违约的出资人承担章程所定的违约责任。
在公司破产时如发现有出资不实的情况,属于上述第(1)种,则该不实出资人应补交差价,并列入公司破产财产,换言之,此时仍承担有限责任;如属(2)种,则公司不成立,有限公司的出资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不成立意味着公司与出资人财产不分离。
4、抽逃出资问题:
股东财产应与公司财产相分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出资后,不得抽回其股本,但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除外。
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10%的罚款。
※5、出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天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转让出资须“人头过半数”同意,是有限公司人合性的体现。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有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即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认足或募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方能申请注册登记,公司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也即要求公司的实际资产与公司资本有真实的对应关系,为此《公》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不得抽回出资。
(2)禁止低价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因为低价发行会导致实际资产额少于资本额,因而只能平等发行或溢价发行,溢价款不计入公司资本,而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同时须注意,股票溢价发行无须经过证监机构批准。
(3)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
(4)亏损或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给股东。
※(5)限制股份回购: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因为: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意味着公司以真实的财产(湖北自考网)换取虚拟的资本,实际是减少了公司可用以偿债的真实财产。但在下列情况下,允许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因第<1>至<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6)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
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标的,意味着在债务人不能偿债时,公司仅能就该股票行使质权优先受偿,即将本公司股票拍卖、变卖,实际上并没有以债务人的财务进行清偿,只是本公司的股票变现成了财产;若以折价方式,实际上就是股份回购。因此有本款禁止性规定。
3、资本不变原则(增资、减资问题)
增资均按设立公司时缴纳出资的规定处理。减资可能导致公司对外偿债能力的降低,所以设有债权人保护程序,具体:
(1)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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