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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笔记(1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6
导读: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时,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法院(湖北自考网)或清算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时,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法院(湖北自考网)或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三)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10、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11、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本文章来自www.hbzkw.com 湖北自考网 原文链接:http://www.hbzkw.com/exam/20090709092552.html

“公司法”第十章至第十二章笔记

第十章—第十二章:有限责任公司

一、知识点:

1、有限公司特征:(1)人资两合性。(2)封闭性。(3)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4)设立程序简单。(5)组织设置灵活。(6)公司股东的直接关联程度高。

2、我国《公》规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人:(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董事。(3)任一监事。

3、特别决议(重要事项),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公司股东会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1)公司增减注册资本。(2)分立、合并或变更公司形式。(3)公司解散。(4)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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