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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笔记(10)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6
导读: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发行公司债券筹集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3、公司债券上市须符合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千万元;

(3)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公司申请股票上市须具备条件:(1)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发行程序

1、董事会制定发行方案,股东会决议。

2、向证监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

3、与证券商签订协议。

4、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5、认购。

1、新股发行程序:(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即增资决议);(2)经主管部门审批;(3)签订承销协议;(4)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2、上市程序:(1)报证监机构审批;(2)公告;(3)将核准的上市股份投入证券交易

场所交易。

3、债券与股票的转让: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湖北自考网)券交易所转让。记名债券(记名股票)的转让应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股东名册)。

4、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股票上市的暂停 股票上市的终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证监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票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2、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的,由证监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3、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交易。

5、公司债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公司债券的暂停 公司债券的终止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证监机构决定暂停其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3、所募集资金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1、公司有左列(1)项、(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或有前条(2)、(3)、(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由证监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2、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并报证监机构备案。

本文章来自www.hbzkw.com 湖北自考网 原文链接:http://www.hbzkw.com/exam/20090709092039.html

“公司法”第六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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