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笔记(13)
本文章来自www.hbzkw.com 湖北自考网 原文链接:http://www.hbzkw.com/exam/20090709092330.html “公司法”第八章笔记
第八章:公司清算
一、知识点:
1、公司清算分类:(1)正常和破产。(2)任意和法定。(3)普通和特别。(4)自愿和强制。
2、普通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方式:(1)法定产生。(2)章程指定产生。(3)选任产生。(4)选派产生。解任方式:决议、法院。
3、特别清算原因可分:实质条件、形式条件。
4、公司解散依产生解散事由是否具有强制性质,可分:自愿解散、强制解散。
自愿解散事由:基于公司股东意志而发生
(1)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解散公司决议。
(3)公司所从事的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
(4)公司分立、合并。
强制解散事由:
(1)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
二、记忆:
(一)自愿清算与强制清算的区别:
自愿: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因股东会关于解散公司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进行的清算就是自愿清算。
强制: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
(二)简述特别清算的条件:
1、实质条件:
(1)普通清算发生显著障碍。
(2)发现公司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
(3)其他不能清算的原因。
2、形式条件:从普通清算转为特别清算是因债权人、清算组、公司股东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出特别清算命令而开始。
(三)简述特别清算的特征:
1、特别清算程序是在普通清算进行中,由公司债权人、普通清算组、公司股东依特别清算的原因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接受申请依法做出决定开始的。
2、法院直接加入并监督整个特别清算程序。
3、债权人直接参与特别清算。
4、清算组的清算权限受到限制。
5、特别清算的程序包括特别程序和普通程序两部分内容。
(四)普通清算组的职权和清算程序(新法)
职权:(重点)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新法:公司解散与清算
公司清算:
(一)清算人员的组成:
1、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确定的人员组成。
2、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其他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
3、股份公司,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4、被责令关闭而解散的公司,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
5、解散的公司超过15天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法院应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
(二)具体内容:
1、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未申报不列入破产债权)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后仍有剩余,有限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公司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清偿债务时,不得分配给股东。
4、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
5、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头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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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九章笔记
第九章:公司破产
一、知识点:
1、明确几个概念:破产法的基本理论
取回权(所有权人行使):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于破产企业所有,如他人寄存、寄售物品,其所有权属于他人,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
追回权(清算组行使):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销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销权。
2、破产债权四个特征:(1)破产债权是相对权。(2)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3)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4)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
3、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干预原则。(2)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3)破产与和解、整顿结合原则。(4)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原则。
4、清偿不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构成要件:(1)欠缺清偿能力。(2)对已到清偿期限的债务欠缺清偿能力。(3)全面地欠缺清偿能力。(4)长期地欠缺清偿能力。
5、《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民诉法中的破产程序适用企业法人。
6、破产程序中清算组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7、企业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在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2年。
8、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9、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或会议主席认 …… 此处隐藏:161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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