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号文和75号文对红筹架构的适用(9)
这样合计筹集3亿美元资金之后,刘忠田最终完成了辽宁忠旺60%境内权益的收购。整个红筹架构在事实上最终得以完成,辽宁忠旺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相关权益的转让手续,并通过辽宁省外经贸厅批准。
而这笔2亿美元的有期贷款,于2009年7月到期,而忠旺国际集团却于忠旺上市之前的今年4月份即提前归还。期间,其并未募集新资金用于还债,其资金从何而来呢?
其实,这笔资金来自于辽宁忠旺的未分配利润。当整个收购完成之后,辽宁忠旺立即从未分配的盈余公积中提取20亿元,向忠旺投资(香港)进行现金分红,这笔资金再逐级追溯股东,并分红下去,直到资金到达忠旺国际集团手中。忠旺国际集团再将这笔资金用于偿还美国Scuderia Capital公司(如图三)。
关联交易的“合规性”优化
除了上市的核心资产—辽宁忠旺,刘忠田还在其上下游,设立了一系列相互独立的企业。这些企业构成了辽宁忠旺的关联公司,并在过往一直与辽宁忠旺进行着系列业务往来(如图四):
程程塑料——向辽宁忠旺供应全部塑胶包装材料。 福田化工——向辽宁忠旺供应金属表面的粉末涂料。
宏程塑料——制造塑型材(如塑料门窗),并无偿使用“忠旺”商标进行销售。
鹏力模具——向辽宁忠旺供应加工铝型材所需的各种模具。 港隆化工——向辽宁忠旺供应生产铝型材所需的化学品。 铝塑装饰——向辽宁忠旺采购部分铝型材用于相关生产。 港隆——代理辽宁忠旺铝型材的部分出口业务。
而根据港交所的上市规则,这些业务往来都构成了关联交易。而且,港交所规定,所有关联交易,只要单笔交易金额占比超过0.1%,或者单笔交易数额超过100万港元以上,都必须经过相关审核,并通过指定渠道向投资者披露。
港交所这些规定,在于防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对自己的私人公司进行利益输送,并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对于忠旺来说,虽然这些业务所需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当行为,并无利益输送之嫌。但是,这些频繁发生的日常业务往来,要根据港交所的要求进行逐笔披露,却是一笔高昂的成本(在媒体披露信息,按广告价格支付)。
为此,辽宁忠旺不得不对相关交易行为进行清理:凡是可以终止的交易一律终止;凡是可以转移至第三方的采购一律转移至第三方;对于确实无法终止的交易向港交所申请关联交易的豁免。具体如下:
程程塑料、福田化工:这两家作为相关材料供应商,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者,相关交易严格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进行,并向港交所申请审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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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程塑料:对于宏程塑料使用“忠旺”商标,给予3年过渡期,期间宏程塑料向忠旺支付商标权使用费,3年之后商标使用权终止,宏程塑料另立商标销售产品。
鹏力模具:辽宁忠旺全部购买下其所有的铝型材模具生产设备,转为自己制造铝型材生产模具,同时对鹏力模具所有模具采购协议终止。
港隆化工:终止相关化学用品的采购,转向第三方采购相关化学用品。 铝塑装饰、港隆:相关交易全部终止,并将可能带有竞争性质的“铝塑装饰”100%股权出售予第三方。
如此一来,由刘忠田私人控制的关联交易企业,由7家最终缩减为2家。刘忠田借助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也大为缩减。
这还不够,刘忠田还须与上市公司签订一纸协议,协议要求刘承诺自己在上市公司之外,不再投资设立和上市公司产生竞争的业务。
忠旺通过这一系列的操作,最终是实现了红筹上市。但其中最为关键的直绕“10号文”的做法,是否真正得到了监管层的默许?能否为其他类似民营企业所借鉴与复制?目前还不得而知。
对于忠旺的上市模式,一位投行人士在博客中意味深长地评价道:“(忠旺模式能否被复制)当然前提是商务部认同忠旺模式。希望这不是一个特例或是(商务部的)工作疏漏……”
注: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简称EB)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企业的法人股东,通过抵押其持有的子公司股票给投资方,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有权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以其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子公司股票。
六、 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二——中国秦发香港IPO
“协议控制”即新浪模式最初被运用于互联网、出版等“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境外红筹上市,由于其不涉及对境内权益的收购(无论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而仅仅是通过签订系列协议达到控制境内经营实体的目的,在10号文生效的背景下,这种红筹模式逐渐被其他“非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所复制,以规避10号文第11条关联并购的商务部审批。
最近几个月以来,关于山西省政府收编民营煤矿的事件,引发了国内舆论的持续关注。舆论皆反对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整合民营煤矿,围绕着“煤矿整合”,各利益相关方不断被牵扯进来。于是乎,台面上的口水混战、背地里的利益博弈,一场接一场地上演着。
庆幸的是,这一波“整合潮”,没有波及到煤炭产业链下游的民营企业。而且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称为“国内最大民营煤炭贸易企业”的中国秦发(HK0866)在香港挂牌上市了。
中国秦发的红筹上市,采取了相对特殊的“协议控制”模式。一般而言,“协议控制”模式主要被运用于互联网、出版等“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境外红筹上市。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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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其不涉及对境内权益的收购,因而在10号文生效的背景下,这种红筹模式逐渐被其他“非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所复制,以规避关联并购审批。中国秦发即是利用了这个“便利”。
“协议控制”模式的由来
“协议控制”模式也被称为“新浪模式”,缘于该模式在新浪网境外红筹上市时首开先河。当时,新浪网也打算采用普通的红筹模式上市,即: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实际控制人通过离岸公司,反向收购境内的经营实体公司,从而将境内权益转移至境外,之后再由境外离岸公司申请在境外某证券交易所上市。
但是,由于互联网业务(即电信增值业务)
是禁止外资进入的,因而离岸公司(被视作外资方)将无法收购境内的经营实体。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律师设计出了“协议控制”模式,即:境外离岸公司不直接收购境内经营实体,而是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为国内经营实体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等服务,国内经营实体企业将其所有净利润,以“服务费”的方式支付给外商独资企业;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经营控制权。(如图一)
后来这种模式被众多境外上市的国内互联网企业所复制,继而这种模式进一步扩大至出版、教育等“外资禁入”行业企业的境外上市。
秦发集团境内、境外两块资产
现在,我们重新回到本文的主角——中国秦发——身上。中国秦发的实际控制人徐吉华,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拥有两块经营性资产—中国秦发集团、香港秦发集团。这两块经营性资产主要从事煤炭贸易,同时还经营一些辅助性的航运业务。
图二、图三分别为境内的“中国秦发集团”及境外的“香港秦发集团”的股权架构。由图可知,境内的业务资产相对分散,缺乏一个统领的控股公司,但归根到底都由徐吉华全资持有(其余自然人股东都是徐吉华的代持股者);而境外的业务资产则统一由BVI的秦发投资控 …… 此处隐藏:280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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