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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号文和75号文对红筹架构的适用(1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01
导读: ● 第二步:利达收购富邦工业 2007年7月23日,利达(BVI)从安臣(BVI)手中,收购了后者所持有的两家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一家—富邦工业90%股权(如图三)。这样,两家外商投资企业分别由吴瑞林控制的两个BVI公司所控

● 第二步:利达收购富邦工业

2007年7月23日,利达(BVI)从安臣(BVI)手中,收购了后者所持有的两家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一家—富邦工业90%股权(如图三)。这样,两家外商投资企业分别由吴瑞林控制的两个BVI公司所控股—安臣(BVI)控股安臣通讯、利达(BVI)控股富邦工业。利达收购富邦工业,是为后续的红筹架构做铺垫。

● 第三步:收购境内矿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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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1日,安臣通讯注册成立子公司“赤峰富侨”,并在两天之后的8月23日,赤峰富侨收购了富邦铜业所持有的三个金矿资产(如图四)。通过这个收购,吴瑞林就将三大金矿资产,从由他直接控制的内资企业富邦铜业手中,转移到了他间接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赤峰富侨手中。这个步骤完成之后,三大金矿资产完成了“从境内到境外的转移”。

● 第四步:金矿资产臵入拟上市主体

至上一个步骤完成之时,金矿资产实际上已经完成了离岸控股架构的重组,其最终控股公司为安臣(BVI)。但是,吴瑞林并没有把安臣(BVI)作为金矿资产的控股公司。

2007年10月21日,富邦工业从安臣通讯手中全资收购了赤峰富侨,从而间接全资收购了三大金矿(如图五)。通过这一动作,吴瑞林把金矿资产的最终控股公司,由安臣(BVI)转变成了利达(BVI)。

2008年3月13日,由吴氏家族的信托设立了瑞金矿业(开曼),紧接着吴瑞林以象征性代价,将利达(BVI)的股权转让给了瑞金矿业(开曼)。2009年2月,瑞金矿业(开曼)登陆港交所。

瑞金矿业案例的几大疑问

纵观瑞金矿业的整个红筹架构,显得复杂而奇怪。发生于2007年8月23日的赤峰富侨收购富邦铜业旗下三金矿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跨境关联并购。必须按照10号文报商务部审批,但是瑞金矿业并未据此进行审批,而且其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并未说明理由。

疑问一,原本是非关联并购,为什么节外生枝制造出关联并购嫌疑?吴瑞林的三大矿业皆从第三方收购而来,即使吴瑞林直接以控制其的境外BVI公司收购,也不构成关联并购,因而无需经过商务部审批。但吴瑞林却偏偏要先通过内资的富邦铜业来收购,再转移到境外去,从而制造一个关联并购的嫌疑。

疑问二,安臣(BVI)的原始股东是谁?瑞金矿业的招股文件并未披露吴瑞林2007年4月23日收购之前安臣的股东变化情况,仅说明安臣于2002年4月10日在BVI设立。有投行人士质疑:如果安臣(BVI)的初始股东不是吴氏,而是在10号文生效后由吴氏收购而来的话,那么瑞金矿业就涉嫌特意收购“已有外商投资企业”用于重组。《公司金融》通过其他渠道,基本可以确定,安臣

(BVI)初始股东即为吴氏家族。国基资讯(HK0205)在2003年3月17日曾发布一份公告:将旗下子公司深圳宝雅出售于安臣(BVI),该公告显示,安臣(BVI)于2002年4月10日设立(但也未公布股东)。同时,在吴瑞林的家族企业侨兴集团网站,其历年大事记显示:2003年3月,侨兴集团收购了香港上市公司国基资讯(HK0205)的子公司深圳宝雅。由此可以推断,安臣(BVI)至少从2003年起即为吴氏家族控制。

疑问三,为什么不直接以富邦工业作为矿业资产收购主体,而要通过安臣通讯来进行?本案例中安臣通讯设立赤峰富侨收购三个矿产,然后再将赤峰富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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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给富邦工业的行为,同样让人难以理解。如果是因为安臣(BVI)不适宜做控股公司(可能其还持有非矿业业务),那当初就不应该以安臣通讯来设立赤峰富侨收购矿产,直接由富邦工业设立赤峰富侨收购矿产即可。

一看到瑞金矿业,就联想到红色革命圣地瑞金,但凡革命,总是要打破一个旧世界,建设一个新世界。而瑞金矿业的上市模式,破旧立新力度之坚决,可谓旗臶鲜明地革了“十号文”的命。

通常说来,在当前法律障碍重重的环境下,境内企业成功“突围”到境外上市,大体会遇到四个障碍,第一是如何建立起跨境的法律连接,规范点的说法是如何将境内权益臵入境外;第二个,同时也与第一个关联,如何在臵入境内资产过程中避开十号文对关联并购的限制;第三个如何避免证监会的审批;第四个如何办理境内居民境外持股的外汇登记。

这四座大山一个都不少地横亘在瑞金矿业面前,“勇敢的瑞金人”最终还是突破重重障碍成功上市了,那么他们是如何做到的呢?

借尸还魂

首先我们看瑞金矿业如何建立跨境连接。不少分析人士都关注到了吴先生对安臣(BVI)的收购。安臣(BVI)的价值在于它在2006年6月23日,与惠州利音共同成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富邦工业(还有一个最后放弃使用的惠州安臣通信),而且安臣(BVI)是控股股东。也就是说,安臣(BVI)和富邦工业之间存在一个跨境的法律连接,而且这个连接是在十号文之前完成的。收购了安臣(BVI),也就实现了第一个突破,拥有了一个跨境臵入资产的通道。尽管后面吴先生最终选择将富邦工业臵入利达(BVI),但这一公司架构内部的调整,已不是关键所在。

不少人都在质疑一个问题,就是安臣(BVI)的原始股东是谁?上文也提到,瑞金矿业的招股文件并未披露吴瑞林2007年4月23日收购之前安臣的股东变化情况,仅说明安臣于2002年4月10日在BVI设立。《公司金融》通过其他渠道,基本可以确定,安臣(BVI)至少从2003年起即为吴氏家族控制。

我个人也相信这一判断。只不过可能在瑞金矿业上市重组前,吴氏可能并没有考虑到把安臣(BVI)用于这一目的。而瑞金矿业上市启动这一契机,让吴氏重新看到了安臣(BVI)的价值,在这一既有的法律结构下巧妙地实现了借尸还魂。

而且我个人认为,在瑞金矿业的案例中,安臣(BVI)是否自始属吴氏所有,并非问题的关键。即便安臣(BVI)是吴先生后面收购而来,也仍然实现了跨境的法律连接,不过是控制人发生了一次变动,业绩难以连续计算,而瑞金矿业是适用豁免(业绩连续计算)规则上市的,再一次巧妙地绕开这个问题。

但这一模式能否为他人所效仿呢?其实也不无可能。但较难解决的是外汇登记方面的瑕疵(见下文分析)和控制人变动造成的障碍。

暗渡陈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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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关注瑞金矿业的资产注入过程。瑞金矿业先后收购了三个矿业公司,分别是石人沟矿业、南台子金矿和骆驼场矿业。其收购过程较为相似,其中石人沟矿业,先由赤峰富邦铜业收购,而后卖给赤峰富侨;南台子金矿先收购资产,然后装入赤峰富邦铜业,而后卖给赤峰富侨;骆驼场矿业则由万华首先收购,而后转让给赤峰富邦铜业,再行转让给赤峰富侨。最后三个矿业公司都经过赤峰富邦铜业,臵入赤峰富侨之下。而赤峰富侨是富邦工业从惠州安臣通信手中买过来的。惠州安臣通信则跟富邦工业一样,是安臣(BVI)和惠州利音设立的合资公司。

那么,发生在赤峰富邦铜业(招股书明确说明该公司是吴先生控制的)与赤峰富侨之间的收购,不就是关联交易吗?为什么又毫无障碍地实现了股权转让呢?

因为招股书披露信息有限,我们只能做有根据的猜测。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就会产生一个疑问,为什么这三个营运公司最后都臵入赤峰富侨之下,而非直接由富邦工业收购并持有呢?从这一点上,我们再进一步考虑,可能就会发现其中的玄机。在我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一直没有彻底解决,那就是外商投资的境内再投资,然后再投资的法律规避问题。简单点说,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如果进行境内再投资,所投资企业如果是允许类和鼓励类 …… 此处隐藏:217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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