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号文和75号文对红筹架构的适用(13)
不过这次变身的难度相比第一次要大出很多。除了涉及到跨境的关联收购外,还涉及到复杂的国有企业监管问题,特别是后者,将一家国有控股企业转变为一家民营控股企业,这属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范畴,而且又是一家重要子公司,一般而言,并非那么容易做到,这涉及谁来审批(是不是需要国资委及地方政府同时审批)、是否支付身份补偿(有地方认为国控转变为非国控一律需要支付身份补偿金)、是否应当进场公开交易、国有股权被稀释如何评估定价等等系列问题。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不过一般人很难做到的事情,苗连生先生全做到了。2006年8月9日,英利集团与天威保变共同对天威英利增资,天威英利的注册资本由7500万元增加至1亿元,英利集团在天威英利的持股比例增加至51%,重获控股权。苗连生先生花了2500万完成了从国有到民营的赎身。而且这个步骤的完成是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实现的。接下来的跨境重组更是“飞一般的感觉”,以常人无法想象的速度实现变身。苗连生先生真可称得上企业变身的魔术师。实践当中,不少打算境外上市的公司,存在国有股参与其中而动弹不得的问题。苗连生先生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但这中间天威保变能够主动配合放弃增资,至为关键。
逐步增资手法值得一试
但是我们注意到,英利的这次变身并没能够一步到位,其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英利集团拿不出那么多的增资款加大增资比例。所以接下来才有了英利能源在境外的“三融三增资”的做法。苗连生先生通过外部投资者,逐渐加大了在天威英利的股权比例,牢牢地实现了对天威英利的绝对控制(超过三分之二)。这时候10号文早已生效,但好在10号文留了口子,“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商务部认为,如果中外合资企业在06年9月8日前已设立,06年9月8日以后外方的注资行为不需要按10号文第11条规定的“关联并购”报商务部审批,按其增资额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即可。这点在实践操作中,各地执行尺度不一。为此,2008年底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专门又清晰地界定了,对既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不适用10号文。
正如上文所说,这是否会成为广大拟境外上市企业构建红筹的一条通途呢?我个人认为,应当是值得一试的做法。先由一家外资基金直接入股,将企业变成外商投资企业,这时入股可以以净资产为基础,但境外基金可同时给境内股东补偿,补偿可以股份形式支付。根据我们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合资或收购协议在审批之前是不生效的,批复后方才生效。因而,外资基金的收购和对境内股东的股份补偿,在操作上可以同时完成:一方面在境内报批,这个时候中国股东并没进入境外公司,所以不存在关联交易,而一旦境内审批获批,中国股东同时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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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境外公司股东,中间不存在时间差,所以也就不存在空档期和控制权变动问题,从而实现无缝连动操作。操作上,可以把境外交易的文件先签好,股票发出来,托管到专门的代理或律师那里,甚至放到境内股东手里,约定一旦境内审批生效,境外交易自动生效。两个步骤完成之后,红筹架构初成。简单讲,目的是为了规避关联并购,因而需要境内的商务局先批。待取得批文后,再成为境外公司的股东。先境内再境外。
接下来,可以效法英利三融三增资的做法,慢慢扩大对境内公司的控制比例。不过唯一的缺点是外汇登记可能会遇到困难,但是这似乎不会是太大的麻烦,而且市场上有不少“专业机构”可以帮助搞定这个头痛的环节。
那么,剩下的出不去的股权怎么办呢?可以用上市后融来的钱来进行收购,或者部分收购部分换股,这时再卖还能卖出个好价钱,而且也不失为创始股东套现的一个好办法。
但有人会问,天威保变为何不能完成剩余股权的转移呢?主要障碍恐怕在于天威保变不想直接套现,打算实现换股目的,而跨境换股又不能得到批准。此外,如果采取境内低价收购,境外发股补偿的“境内损失境外补”这种灵活操作手法,天威保变作为国有上市公司又无法接受,所以“剩余股权”就成了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换做民营企业,有无数种操作手法可以实现目的,看看展讯上市后如何“回笼资金”的就可见一斑。
回首英利能源的境外红筹上市过程,其实就是一场与“10号文”的抢时赛跑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所运用的“增资外商投资企业”手法,无意中却成为了后来者用于规避10号文的有效方法。
八、 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四——天工国际香港IPO
天工国际进行到一半的红筹架构,被从天而降的“10号文”切断了。因为剩余的主营业务的权益没有办法搬出境外去了。如何将剩余权益合法搬出境外而不经过商务部审批呢?
有一家企业,原先是村集体企业,在总经理的带领下,一路高歌猛进,成为细分行业的领导企业。于是接下来就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首先是通过MBO(管理层收购)的方式,企业变成了总经理的私有公司;获得产权之后,这位老总就想把企业拿到香港去上市;但是,好事多磨,企业在搭建“红筹架构”至一半之时,商务部颁发的“10号文”生效了,香港上市之路被截断了;于是,规避“10号文”成为头等大事……最终这家企业还是实现了香港上市。
本文要说的这家企业,便是天工国际(HK0826)。是一家以特种钢为原材料,生产模具、电钻、切割用具的企业。
一招MBO,公产变私产
成立于1984年的天工集团,原先是江苏丹阳的一家村集体企业。朱小坤从那时候起,便是这家集体企业的总经理。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到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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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天工集团的核心企业—天工工具,注册资本已达3200万元。到2003年,天工集团的合计净资产已经达到1.04亿元。
也就是在2003年,已经发展壮大的天工集团,实施了MBO计划。总经理朱小坤及其夫人于玉梅,分两次从村委会手上收购了天工集团的全部股份。第一次发生于2003年5月30日,朱小坤收购了天工集团26%的股权。之后不足一个月,朱小坤携同其夫人再次分别收购天工集团63%及11%的股权。至此,这家1.04亿元净资产的企业,变成了朱小坤夫妇的全资私有公司。
然而,朱小坤夫妇为收购该企业而支付的代价竟然为0,也就是这家企业相当于是村委会拱手相赠了。村委会给出的解释是,天工集团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朱小坤的巨大功绩。而且也并非是完全赠送,而是要求自2003年起的之后15年,天工集团必须每年拿出300万元用于捐助村民。
如此看来,这笔收购相当于是变相的“股转债”了,即村委会对企业的所有股份,转化成了企业对村委会的“债务”,分15年“偿还”,每年300万,合计4500万。以净资产的口径来估算,1.04亿元的企业,4500万卖了,余额可以算作是村委会对朱小坤“智力股份”的承认。
但是,再深入一步,考察一下天工集团的净利润,2004年其财报披露的净利润已超过4900万元。也就是说,天工集团一年的分红都已经超过4500万元,如果股权依然在村委会手里,即使企业维持既有规模,不但村民每年能获得近5000万分红,而且15年之后,企业依然是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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