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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号文和75号文对红筹架构的适用(1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01
导读: 第二个问题是,为什么天工国际会采用这么一个复杂并充满争议的重组路线?我们注意到,在重组之前,天工集团控股全部下属企业,而天工集团又是朱先生和于女士持有,控股架构已经形成,最为简便的方法应当是CTCL收购

第二个问题是,为什么天工国际会采用这么一个复杂并充满争议的重组路线?我们注意到,在重组之前,天工集团控股全部下属企业,而天工集团又是朱先生和于女士持有,控股架构已经形成,最为简便的方法应当是CTCL收购朱先生和于女士持有的天工集团的股权,而这一收购,在10号文之前,甚至可以采用换股的方式进行。从前文的描述来看,可能天工国际希望形成一个CTCL逐一控股国内各公司的格局,避免多天工集团这一重。之所以这么做,一个合理的解释,可能是出于税收的考虑。但这个问题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之后已经不存在任何问题了,两个境内公司之间的分红不存在重复征税的瑕疵。不凑巧的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03月16日才正式公布,而这个时候天工国际的整个境内外重组都已经完成了。如果真的是出于这一考虑而进行的结构安排,那恐怕只能说是《企业所得税法》给天工国际开了一个玩笑。

这个案例里面还有一个可圈可点之处,就是天工国际的融资方式。如果我们关注一下天CTCL收购天工工具的收购款的来源,从其招股书来看,会发现直到2006年8月28日,AIG才与THCL(天工控股)及两位创始人朱先生与于女士签订可转债的认购协议,后者以取得30%股权为代价,以可转债的形式投入3000万美元,而其中的2000万正是用于由CTCL收购天工工具;其余1000万,用于收购了亚洲高速钢持有的天工爱和的25%股权。AIG的出现,无疑是天工国际完成跨境重组的关键砝码。通常的私募股权融资都是以增资方式进行的,而在天工国际的案例里面,我们发现AIG的投资款是投入到THCL这个创始人的私人公司的,其目的也很明确,即用于完成后期收购,也就是说,AIG为朱先生和于女士提供了一笔收购资金,能够完成这一红筹架构,也应当说是一个不错的财技。但再继续关注的话,我们会感兴趣这笔2000万美元资金的流向。收购资金究竟有没有真正付给天工集团?或者,在付给了天工集团之后,最终去向如何?我们均不得而知。但AIG作为投资人,应当不会允许朱先生和于女士在上市之前提前套现这笔大额资金。其背后的安排(如果有的话),着实值得借鉴。

综观此案例,也许朱先生和于女士最值得庆幸的是,毕竟天工国际已经完成惊险一跃,成为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公众公司。这一跃的最大收获,比纸上财富更重要的,恐怕是天工国际获得了一重国际的保护伞。我国的监管机关,出于维护我国国际形象等各种考虑,一直对已经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网开一面,只要已经成功上市,就有了国外投资者的利益,就有了种种复杂的非经济因素考虑,一般而言,就算前期偶有瑕疵,也不会全盘否定,顶多处理一些中介机构了事。天工国际即便争议多多,但是凭借国际上市公司的“金身”,仍然可以在争议中前行。相比之下,未能成功完成突围的杜双华(日照钢铁董事长)没有那么幸运了。

九、 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五——SOHO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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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号文颁布之前,潘石屹将其控制的SOHO中国境内实体权益,赠予已获得香港居民身份的妻子;10号文生效之后,潘石屹再将境内剩余的权益陆续转移给妻子,以此来规避“10号文”规定的“关联并购”审批程序。

潘石屹的SOHO中国(HK0410)在香港的上市操作手法,可以算是一个孤案了。特别是在商务部“10号文”的背景之下,可以说SOHO中国是幸运的,也是几乎不可复制的。

早在10号文颁布之前一年,潘石屹就将其控制的SOHO中国境内实体权益,赠予已获得香港居民身份的妻子(业界称之为“境外换手”);10号文生效之后,潘石屹再将境内剩余的权益陆续转移给妻子,以此来规避商务部规定的“关联并购”审批程序。

现在回顾SOHO中国的整个红筹上市过程,除了叹其幸运之外,其操作还有些让人不可思议。其个中原因,恐怕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下文我们慢慢详述。

早在2002年即初步完成红筹架构

其实,早在2002年,SOHO中国的红筹架构就

已初步搭建完成(如图一)。潘石屹夫妇通过

私人公司各自控制了SOHO中国(开曼)47.39%的股权,而SOHO中国(开曼)则通过一系列的BVI子公司,控制了境内的一系列地产项目公司。在当时看来,如果条件成熟SOHO中国(开曼)即可直接在境外上市,几乎无需再进行什么股权重组了。

潘石屹能够先人一步地完成这个动作,不无得益于他曾在高盛任职的妻子张欣。为什么SOHO中国当时没有上市呢?或许是因为收益状况还不成熟吧。 “无心插柳”的境外换手,为后续重组埋下伏笔

一方面,上市条件还未成熟;另一方面,潘石屹的地产生意还得继续。自2003年起,潘石屹一些新的地产项目公司又陆续成立运作起来,比如:红石新城、山石公司、

北京搜候等等。在这些项目公司里,一个个地产项目逐步进行着投标、立项、开发……

随着这些项目公司的不断运作,潘石屹就在他的离岸控股架构之外,又逐渐建立起了一个新的业务体系(如图二)。这些项目公司为什么没有通过境外的控股公司SOHO中国(开曼)来投资设立呢?这样的话,这些新增业务也就可以一同纳入到境外控股架构当中去了。

这其中可能有两方面原因:其一,把资金绕道境外再投入到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外汇管制,过程相对复杂;其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相较于一般的内资企业注册,审批程序更加复杂。这两道障碍都相对费时,而地产项目公司设立并投标地产项目,则时间相对紧迫。

因而,还是以个人身份先设立内资企业吧。日后要进行股权重组的话,用境外控股公司直接收购境内权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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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潘石屹做了一个蹊跷的“意外动作”。他以“财产规划”为由,将其持有了开曼离岸公司的47.39%股权,无偿赠送给了已经成为香港居民的妻子张欣。后来张欣又将其持有的所有权益设立了信托,并且招股书宣称她本人作为信托持股的唯一受益人。如此一来,潘石屹在离岸控股架构中就不拥有任何权益了。表面上就形成了两个独立的体系,由境外控股公司持有的业务,归属了境外居民张欣;未注入境外的部分业务,则由境内居民潘石屹直接控制(如图三)。 …… 此处隐藏:88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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