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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估价委托人函(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4
导读: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一般假设 1.估价委托人提供了估价对象的《回执单》,我们未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在无理由怀疑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情况下,假定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一般假设

1.估价委托人提供了估价对象的《回执单》,我们未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在无理由怀疑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情况下,假定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已对房屋安全、环境污染等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重大因素给予了关注,在无理由怀疑估价对象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检测的情况下,假定估价对象能正常安全使用。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专业测量,经现场查勘观察,估价对象房屋建筑面积与《回执单》记载的建筑面积相当。

4.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为公开、平等、自愿的交易市场,既能满足如下条件:交易双方自愿地进行交易;交易双方出于利己动机进行交易;交易双方精明、谨慎行事,并了解交易对象、知晓市场行情;交易双方有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不存在买者因特殊兴趣而给予附加出价。

二、未定事项假设

无未定事项假设。

三、背离事实假设

无背离事实假设。

四、不相一致假设

本次估价实地查勘日与价值时点不一致,在估价过程中,假设价值时点与实地查勘日的房地产状况相一致。

五、依据不足假设

无依据不足假设。

六、估价报告使用限制

1.本估价报告仅为估价委托人确定房地产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依据,不得用于拆迁补偿、抵押贷款等其他用途。

2.本估价报告仅估价委托人以及估价目的对应经济行为相关单位、部门所使用。未经本估价机构同意,不得向除此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3.本估价报告使用期限为一年,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超过估价报告使用期限,需重新进行估价。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一、估价委托人

名 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估价机构

机构名称:辽宁华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慧杰

住 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玉光街11号远洋大厦B座1601、1603号 资质等级:一级

证书编号:建房估证字[2013]054号

三、估价目的

为确定估价对象市场价值提供参考。

四、估价对象

1.估价对象界定

依据《司法鉴定委托书》,本次评估鉴定就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如下事项进行鉴定:

对被执行人大连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55号(权证号:【中有限】2014200249号,面积2478.26平方米)的房产和(权证号:大国用(1996)字第01001号,面积1464.2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5月23日。 2.估价对象坐落

估价对象位于亚太国际金融中心,以估价对象所在区域为中心,其东侧临职工街,西侧临致富街,南侧临福寿街,北侧临人民路。

3.估价对象状况

依据《司法鉴定委托书》,本次评估鉴定就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如下事项进行鉴定:

对被执行人大连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55号(权证号:【中有限】2014200249号,面积2478.26平方米)的房产和(权证号:大国用(1996)字第01001号,面积1464.2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

值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5月23日。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权证号:【中有限】2014200249号”《大连市房地产权证》,估价对象所在建筑坐落于中山区人民路55号,房地产权利人为大连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用途为非住宅,房屋总层数为28层,建筑面积28562.05平方米。根据“大国用(1996)字第010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估价对象所在建筑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公共建筑,土地等级为一级,地号4/4/15,图号104244,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43年12月27日。至估价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约为25.59年。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业务宗号:712702178《回执单》”,本次估价对象范围为24层1至12号,25层1至12号。根据现场勘察,估价对象室内现为精装修,基本装修标准为:室内卧室地面铺地毯,墙面贴壁纸,天棚刮大白。厨房及卫生间地面铺地砖,墙面贴墙砖,天棚吊顶。

估价对象位于亚太国际金融中心,以估价对象所在区域为中心,其东侧临职工街,西侧临致富街,南侧临福寿街,北侧临人民路。估价对象约建成于2002年,根据国家有关房屋新旧程度判定标准,经估价人员现场勘察,确定其综合成新率约为81%。

本次评估仅为核实房屋价值提供价格参考,不对其变现及交易实现提供保证。 4.配套设施状况

估价对象内部水、电、暖、电梯、中央空调等基础设施齐全。 5.权属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大连市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大连市房地产他项权证》及《回执单》,估价对象现产权人为大连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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