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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20
导读: 文件并通过消息传输系统发送给银行。各银行总行应注意接收文件,并在此基础上自行开发满足自身需要的各种功能。 第五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部门应根据网上申报系统实际业务需要,及时对来自外汇代码标准管理

文件并通过消息传输系统发送给银行。各银行总行应注意接收文件,并在此基础上自行开发满足自身需要的各种功能。

第五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部门应根据网上申报系统实际业务需要,及时对来自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新

增或变更的公共代码进行筛选,确定网上申报系统所适用的公共代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部门应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业务参数,并通知技术部门在应用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门户网一>国际收支司一>总局工作动态”栏目向各分支局反馈辖内银行接口文件错误情况,各分支局不定期向银行通报接口导入错误统计情况。各分支局应根据辖内银行接口文件错误情况对辖内银行数据报送情况进行评估,对错误率较高的银行应督促其分析原因并作情况说明。银行应根据错误统计情况分析原因,如果涉及到接口程序修改,应尽快完善接口程序。

第六十条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导出给出口收汇监管系统的数据文件由系统每天凌晨自动生成,并发送到外汇局各数据分中心,然后由出口收汇监管系统自动读取入库。外汇局数据分中心技术部门负责保证相关环节正常运转。

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导出给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的数据文件由系统每天凌晨自动生成,进口核销业务人员每天应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下载前一天新增的进口付汇数据,然后手工导入到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重新导入特定付汇日

期的进口付汇数据,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可以访问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重新导出并下载。

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推广后,相关数据接口文件的操作依据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当外汇分局辖内外汇局进出口数据归并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将归并关系信息通过邮件告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部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在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进行调整。

第六十二条银行应对网上申报主体办理网上申报业务的操作和流程进行培训与指导,并负责解答网上申报主体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果银行无法解答网上申报主体遇到的问题或者银行自身遇到问题,应咨询所在地外汇局,所在地外汇局无法解答的应逐级向上级外汇局咨询。各外汇分局应对辖内无法解答的问题进行分类,技术问题应咨询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业务问题应咨询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及时解答外汇分局的问题,对于共性问题的解答情况将汇总并定期发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门户网一>国际收支司一>总局工作动态”栏目,各分支局应将解答汇总信息及时转发到银行。 第六十三条银行应加强网络和消息传输系统的运行监测和维护,确保网络畅通、消息传输系统正常运行以及银行网点可以正常访问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如果银行需要变更消息传输服务器或者进行通道复位,应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协调一致后再实施。银行应做好消息传输系统服务器有关文件、数据接口文

件、接口错误反馈文件和申报/核销信息反馈文件的备份工作,并对消息传输系统服务器磁盘空间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清理,保证磁盘空间满足使用。

外汇局各数据分中心技术人员应确保网络畅通、消息传输系统正常运行以及辖内外汇局正常访问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o 各数据分中心技术人员应做好本地消息传输系统服务器有关文件的备份、本地接收出口核报数据文件的备份和定期清理工作,保证消息传输系统服务器的文件系统空间满足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消息传输系统的版本控制,如需升级,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统一发布版本和部署升级工作,外汇分局技术人员负责指导辖内银行进行升级工作。

第六十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部门和技术部门定期对网上申报系统历史数据进行数据清理,清理以申报号码中的日期为准,每季度清理一次。对于已申报的数据,清理上一年本季度(不含)之前的数据,对于未申报数据,清理两年前本季度(不含)以前的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应及时将清理情况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进行公告。

外汇局数据分中心技术人员应按月定期对本地消息传输系统接收到的出口核报数据文件进行清理。

第六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银行应加强网上申报系统和银行接口程序的运行监测,确保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

进出口核销业务的正常开展,必要时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应急预案)) (见附15 )的要求启动或执行应急预案。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对违反本操作规程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等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办理资金集中收付汇业务的财务公司等机构,如已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视同境内银行办理各类申报业务,适用于本规程。

第六十八条本操作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九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文件同时废止。

(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汇发[2008 ] 65 号)

(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继续进行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汇综发[2 00911 号)

(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 (汇发[200917 号)

(四)《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补充通知》 (汇综发? 2009 ] 33 号)

(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外汇金宏系统试点银行范围的通知》 (汇发[2009 ] 28 号)

(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启用外汇金宏系统的通知》 (汇发【 2010 」7 号)

第七十条以下文件除有关《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 管理办法(试行)》 、《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外的其余内容失效。

(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在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进一步试点的通知》 (汇发? 2009 ] 20 号)

(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一批银行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09 ] 35 号)

(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二批银行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脸009 ] 37 号)

(四)《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等五家银行外汇金宏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 2009 ] 43 号)

(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三批银行试点及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09 ] 45 号)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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