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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20
导读: 责通知该机构业务管理员的初始密码。银行分支机构如果计划停止办理国际收支业务,应先完成业务数据的处理,并在停止业务前一周向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报告并明确停止办理国际收支业务的具体时间 第三十八条银行

责通知该机构业务管理员的初始密码。银行分支机构如果计划停止办理国际收支业务,应先完成业务数据的处理,并在停止业务前一周向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报告并明确停止办理国际收支业务的具体时间

第三十八条银行总行如果计划退出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应先完成业务数据的处理,并在退出前一个月向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报告,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外汇分局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据此关闭消息传输系统通道,并安排该银行的退出事项。

第三十九条银行总行接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网络原则上 应由其总行、数据中心或指定分支机构通过专线一点接入。若确实需要多点接入,则该银行应填写《 银行部署多套消息传输系统的备案表》 (见附10 ) ,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多点接入和相关消息传输系统部署情况,以及各接入点与其下辖银行网点的对照关系,参照第二十八条规定组织好各个接入点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联调工作,并保证数据不会重复报送。

第四十条多家银行总行可以共用网络专线和消息传输系统,但应符合《 多家银行共用消息传输系统的实施要求》 (见附11 )。共用线路及消息传输系统的多家银行应指定其中一家银行作为牵头银行,由牵头银行负责网络专线及消息传输系统的维护和接口数据管理,并确保共用线路(含备份线路)的网络带宽满足业务需要。

第四十一条银行总行如果与已上线银行共用网络专线和消息传输系统,且使用相同的业务系统和接口程序,则可以在完成系统上线的准备工作后向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说明情况及计划正式上线时间,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外汇分局国际收支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部门申请,并依据相关批复安排银行上线工作。

第四十二条对于国际收支申报年业务量小于1000 笔的银行,银行总行可以按照《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软硬件配臵及网络接入要求》的规定申请采用拨号方式接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和贸易进出口核销相关数据通

过手工方式录入至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如年业务量超过1000 笔,则应及时申请切换至专线网络方式。

第五章机构申报主体网上申报

第四十三条机构申报主体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收入申报,并可以不填写纸质单证。选择了网上申报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收入申报。第四十四条各级外汇局负责为其直辖的银行网点开通和关闭网上申报功能。自身已经开通网上申报功能的银行网点方能为申报主体办理开通和关闭网上申报业务。机构申报主体可到任一开通网上申报功能的经办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开通和关闭网上申报业务。

第四十五条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部署在互联网上,机构申报主体开通网上申报业务后,应配备能够访问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

的计算机设备,按照《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登录和浏览器设臵说明》的要求正确配臵浏览器参数,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治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能够正常访问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

第四十六条机构申报主体正式办理网上申报业务前应仔细阅读《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使用指南)) (见附12 ) o 第四十七条网上申报主体可以到任一开通网上申报功能的银行网点申请对其业务管理员用户进行密码重臵和打印。

第四十八条网上申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利用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从事破坏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外汇局上线

第四十九条申请使用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的分支局,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外汇局代码和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负责在应用服务平台中建立该外汇局的业务管理员。

第五十条外汇局首次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前,应按照《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登录和浏览器设臵说明》 的要求正确配臵浏览器参数,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治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能够正常访问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

第七章日常操作与系统维护

第五十一条银行总行如果要变更网络接入或重新部署消息传输系统时,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报告,并按照第

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重新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网络接入和消息传输系统联调工作。银行总行如果要变更接口方式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接口方式切换流程》 (见附13 )执行。银行总行在进行相关变更操作时,应做好变更前后业务的衔接工作,保证业务数据的及时和完整。对于接口

方式不变,但因内部产品变更或系统升级引起银行接口程序修改或接口数据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参照第四章进行接口程序联调。

第五十二条银行应及时将机构申报主体的《 单位基本情况表》 及开户信息手工录入/接口导入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否则机构申报主体在该银行网点发生的申报信息/核销信息无法成功手工录入/接口导入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五十三条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应于当日对系统中待核查的《 单位基本情况表》 进行核查,申报主体的《 单位基本情况表》 核查通过后,该申报主体的申报信息方能用于后续的综合查询和统计分析。

第五十四条银行可以将申报信息/核销信息接口导入或手工录入到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如需修改申报信息/核销信息,银行应遵循“何处产生何处修改”的原则,即接口导入的申报信息/核销信息应在银行自身系统中进行修改,不能在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修改;手工录入的申报信息/核销信息应在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中进行修改。如果银行的申报信息/核销信息接口方式调整为“全接口”,则可通过接口导入方式修改原来通过手工录入的数据。

第五十五条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随时通过消息传输系统接收银行报送的接口数据文件,并按照设定的时间导入数据。银行应按照数据报送的时限要求设定报送时间,以保证数据报送的及时性。

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设定每日的7 :30、12 : 30 、20:00导入银行接口数据,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导入银行数据接口文件后,系统自动生成接口反馈文件并通过消息传输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应提供技术手段解析接口反馈文件,确保各分支机构及时查询反馈信息,完成相应修改并重新报送。

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每天在8 : 00 至21 :00点间分6 次进行数据同步。

第五十六条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对申报主体报送的网上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及时了解和处理逾期未申报情况。境内银行在进行网上申报信息审核时,如果没有申报主体在该网点的开户信息,则应先补录其开户信息。

第五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银行反馈申报/核销数据接口规范(1 . 1 版)) ) (见附14 )定期向银行反馈有关数据。对于申报信息/核销信息接口方式为“全接口”方式的银行,系统于每日23 : 30 生成反馈文件并通过消息传输系统发送给银行;对于申报信息/核销信息的接口方式为“部分手工/部分接口”或“全手工”的银行,系统于每周六23 : 30 生成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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