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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公司法中文版(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7
导读: 以及根据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其他要求。 第81条 (1)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知股东们。 (2) 在特定条件下,本条第(1)款所述的股东大会的开会通知可以由公司监 事会发布,或由股

以及根据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其他要求。

第81条

(1)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知股东们。

(2) 在特定条件下,本条第(1)款所述的股东大会的开会通知可以由公司监

事会发布,或由股东根据地区法院院长的法院通知发布。 第82条

(1) 给股东们的开会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14天发布,不包括通知

日和股东大会召开日。

(2) 给股东们的开会通知可以通过挂号信寄达或报纸上的广告传递; (3) 给股东们的开会通知必须注明开会的日期,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并

且告知自开会邀请函发出之日起,可以在公司办公地点获得将要在股东大会上审议的材料。

(4) 应股东的要求,本公司必须向股东免费提供本条第(3)款所述的有关会

议材料的副本

(5) 如果开会通知没有按照本条第(1)、(2)款之规定要求发出的话,开会通

知也没有按照第(3)款的规定,如果具有投票权的全体股东出席或他们的代表出席了股东大会,且全体一致地批准通过了决议草案,股东大会的决议将仍然有效。 第83条

(1) 对于发行人而言,股东大会的通知必须通过公告发布,并且满足资本市场

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2) 按照第(1)款所说的公告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之后且至少14天的期间

前发出。

第84条

(1) 除非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公司发行的每份股份应有1个投票权。

(2) 第(1)款中的投票权是无效的,如果

a. 公司的股份由公司自己持有;

b. 公司的主要股份由其子公司持有,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或 c. 公司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控制着,而这家公司的股份又被本公司直接

地或间接地持有;

第85条

(1) 股东,无论是亲自出席或通过授权代表出席,都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据其持有的股份数行使表决权。

(2) 第(1)款之规定不适用于无投票权的股东。

(3) 投票时,股东投下的投票应当代表他所持有的全部股份,不允许股东把他

所持有的另一部分股份通过授权进行不同的投票。

(4) 投票时,禁止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有关的雇员作为股东的

代理人进行投票。

(5) 在股东大会中如果股东出席,则在会议之中授权委托书无效。

(6) 根据公司章程或相关惯例,股东大会主席有权决定哪些人有权参加股东大

会。

(7) 对于发行人而言,本条第(3)、(6)款以及资本市场的相关规定均适用。 第86条

(1) 除非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需享有表决权的股东过半数出席

才为合法。

(2) 如果未能满足第1款要求的出席人数,需作出二次会议的通知。 (3) 在股东大会的二次会议通知中,应提及已经召开第一次会议但为达到法定

人数。

(4) 除非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在经由享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三分之一以上

人数出席后,此次会议即为有效且有权作出有约束力的决议。

(5) 如果第二次股东会议仍未能达到第4款的要求,公司有权请求住所所在地

地方法院确定第三次股东会议所需人数。

(6) 第三次股东会议的通知应提及第二次股东会议已经召开但未达到法定人

数,第三次股东会议根据地方法院确定的法定人数召开。

(7) 第5款中提及的地方法院确定的股东会议参会人数是最终的,且有约束

力。

(8) 关于召开第二次、第三次股东会议的通知最晚应在第二次、第三次股东会

议召开前7天内发出。

(9) 第二次、第三次股东会议应在前一次股东会议结束后10到21天内召开。 第87条

(1) 股东大会的决议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2) 如果未能按照第1款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作出决议,则除非法律或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在经由参会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后,所做决议即为有效。

第88条

(1)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在经过不少于公司有表决权全体股东三分之二出

席的股东大会上,有超过三分之二股东同意之后可以对于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2) 如未能满足第1款要求的法定人数,将召集第二次股东大会。

(3)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在第二次股东会议中,在经过不少于公司有表决

权全体股东五分之三出席的股东大会上,有超过三分之二股东同意之后,其所作决议即为有效。

(4) 根据第1款,第86条第5、6、7、8、9款的规定类比适用于股东大会的

召开。

(5) 本条第1、2、3款关于法定人数和决议作出所需条件的规定,在资本市场

法律无规定时,对于发行人也适用。

第89条

(1)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在经过不少于公司有表决权全体股东四分之三出

席的股东大会上,有超过四分之三股东同意之后可以同意公司的兼并、收

购、并购或分立、破产、存续期的延长、公司的清算。

(2) 如未能满足第1款要求的法定人数,将召集第二次股东大会。

(3)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在第二次股东会议中,在经过不少于公司有表决

权全体股东三分之二出席的股东大会上,有超过四分之三股东同意之后,其所作决议即为有效。

(4) 根据第1款,第86条第5、6、7、8、9款的规定类比适用于股东大会的

召开。

(5) 本条第1、2、3款关于法定人数和决议作出所需条件的规定,在资本市场

法律无规定时,对于发行人也适用。

第90条

(1) 每次股东会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股东会议纪要需在至少一名被任命的股

东在现场时由股东大会主席签署。

(2) 如果该股东大会会议纪要以公证书的形式出现,则不需要第1款中要求的

签名。 第91条

在全体股东在相关议案中签名以表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不用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做出有约束力的决议。

第六章 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一节 董事会

第92条

(1) 董事会有义务为实现公司的目的和目标的基础上,为了公司利益对公司进

行运营。

(2) 根据相关法律和公司规章的规定,董事会有权根据合理的政策对公司进行

运营。

(3) 公司董事会应有1名以上成员组成。

(4) 从事公共基金流转、信贷工具发行或单独作为发行人的公司董事会至少应

有2名成员。

(5) 如果公司董事会成员超过2名,其内部职权划分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进

行。

(6) 第5款规定的决议不能决定董事会成员职权的划分,最终的职权划分由董

事会决议确定。

第93条

(1) 被任命为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自然人应具有法律行为能力,除非在任命前5

天内,他/她: a. 被宣告破产;

b. 被裁定因作为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成员而导致公司破产; c. 因对国家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而被判决刑事处罚。

(2) 第1款的要求并未排除相关技术机构根据规定而需要的额外要求的可能

性。

(3) 满足第1、2款规定的要求时,应以纸质形式提交公司保管以作为证明。 第94条

(1)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任命。

(2) 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应根据第8条第2款b项的关于设立的相关规定由发起

人进行。

(3) 董事会成员应有一段任 …… 此处隐藏:128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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