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精品文档 > 互联网资料 >

印尼公司法中文版(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7
导读: (2) 按照本条第(1)款,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议通过决议和年度报告批准应根 据本法律或章程等有关规定确定的。 (3) 如果公司财务报告内提供的营业收入数据不准确或不正确,公司董事会成 员和监事会成员应联合承担

(2) 按照本条第(1)款,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议通过决议和年度报告批准应根

据本法律或章程等有关规定确定的。

(3) 如果公司财务报告内提供的营业收入数据不准确或不正确,公司董事会成

员和监事会成员应联合承担相关方面损失责任。

(4) 如果有证据证明,第(3)款中的情形不是由于他们的过错造成的话,公

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责任应该被免除。

第三节 净收益的分配

第70条

(1) 每个会计年度公司应从净利润中留存一定的金额作为储备金。

(2) 如果公司利润的净额是正值的话,第(1)款中留存储备金是强制性要求。 (3) 第(1)款所述的从净利润中留存的储备金,直到储备金总额至少达到总

认缴和总认购股本金的20%为止。

(4) 第(1)款规定的储备金如果还没达到第(3)款中数额,其可能被用来弥

补其他储备金不能弥补的损失。 第71条

(1) 净利润的使用包括按照第70条第(1)款留存作为储备金的金额的确定应

由股东大会决定。

(2) 全部净利润扣除按照第70条第(1)款留存作为储备金后的应作为红利给

股东的分红,除非股东大会有其他的决定。

(3) 公司的利润结余是正值的话,依照第(2)款规定的红利才可以进行分配。

第72条

(1) 公司的章程里可以有这样的规定,在某一财年结束前,公司可进行中期的

红利分配。

(2) 如果公司总的净资产不少于已发行并实缴的资本金加上强制性储备金,依

据第(1)款可进行公司的中期红利分配。

(3) 依据第(2)款进行的公司中期分红不得扰乱和导致公司不能够履行它的

向债权任还款义务或者扰乱公司的业务活动。

(4) 中期红利的分配应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并且在获得公司监事会的同意

认可后,并且也考虑到了第(2)、(3)款等有关规定。

(5)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如果公司发生了亏损,则已经分配的中期红利必须由

各个股东返还给公司。

(6) 如果股东未能退回第(5)款所述的中期红息的话,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应当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73条

(1) 自红利决定分配之日起5年后,仍未分配的红利应纳入特殊储备金内。 (2) 股东大会应确定第(1)款中所述的特殊准备金中的红利分配的程序。 (3) 留存在第(1)款中所述的特殊储备金中红利,如果10年内没有支付,将

变成公司的权利。

第五章 社会和环境责任

第74条

(1) 开展自然资源业务或者相关的公司必须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这个义务。 (2) 第(1)款中所述的环境和社会责任应当作为公司的义务,纳入公司运行

的成本应计算和编制预算,预算的计算和编制还应适当考虑到它的合情合理。

(3) 未能履行第(1)款之要求把环境和社会责任作为其义务的公司,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将受到制裁性处罚。

(4) 关于环境和社会责任等进一步的规定和要求将遵循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

进行。

第六章 股东大会(GMS)

第75条

(1) 合理的考虑到本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可以不授予公司董事

会或公司监事会的特定的权利。

(2) 股东大会期间,股东有权自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获得公司有关的任何信息

和说明,只要这些信息与议事日程事项相关且不违背公司利益的。

(3) 股东大会无权通过议程之外的决议,除非股东大会所有出席或其代表的股

东同意附加的额外的议程。

(4) 关于附加议程事项的决议必须全体一致地获得批准。

第76条

(1)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应当是公司章程确定的公司住所地,或在公司主

营业务所在地。

(2) 公开上市的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应在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住所举

行。

(3) 第(1)和(2)中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必须位于印度尼西亚境内举行。 (4) 如果所有股东均出席或者委托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且同意将要举行的股

东大会具有特定的议程,在合理的考虑上述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任何地点召开。

(5) 如果决议是全体一致性通过的话,第(4)款所述的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决

议。 第77条

(1) 除按照第76条之规定召开的股东大会之外,股东大会还可以以远程电话

会议,视频会议,其他电子媒体方式举行,只要这种会议方式可以使得所有股东参会者可以看见、听见并且直接参会会议。

(2) 参加会议的法定人数的要求和决议获得通过的要求应根据本法律或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3) 第(2)款中的要求,应基于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参会者的人数计算。 (4) 依照第(1)款的规定召开的任何股东大会,都应形成会议纪要,该会议

纪要还必须股东大会全体与会者的签名和认可批准。 第78条

(1) 股东大会包括年度股东大会和其他股东大会。

(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

(3) 第66条第(2)中规定的公司年度报告中的所有文件应当提交年度股东大

会。

(4) 其他股东大会可以在其他任何时间点,主要基于公司利益的需要而召开。

第79条

(1)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召集第78条第(2)款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以及在

事先通知的前提下负责召集第78条第(4)所述的其他股东大会。

(2) 本条第(1)款所述的股东大会可以依据下列请求,召开股东大会:

a.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法定表决权的1个或多个的股东,公司章

程确定更小比例时除外,或 b. 公司监事会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

(3) 本条第(2)款中的请求应当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同时

说明请求的理由。

(4) 本条第(3)款中的提交股东的挂号信的副本股东应抄送一份给公司监事

会。

(5)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在收到请求后的15天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6) 如果公司董事会没有按照第(5)之规定,向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

a. 第(2)款a项所述的请求应当再次提交给公司监事会, 或者 b. 公司监事会应当执行召开第(2)款b项下的股东大会。

(7) 公司监事会在收到请求后15天内有义务召开第(6)款b项所述的股东大

会。

(8) 由董事会基于第(5)款所述召开股东大会的邀请召开的股东大会,应当

讨论第(3)款所述的原因相关的事项,以及股东大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

议程。

(9) 由监事会依据第(6)款 b 项和 (7)款召集的股东大会,应当讨论第(3)

款所述的事项相关的事项。

(10)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召开,按照本法律的有关条款执行,以避免与资

本市场行业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其他规定。 第80条

(1) 如果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没有按照第第79条第(5)、(7)有关规定的期

限签发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向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院长递交申请,该地区法院可以签发一个法院通知,批准申请人签发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 在传唤并聆讯申请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后,地区法院院长可以签发批

…… 此处隐藏:158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印尼公司法中文版(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wendang/445179.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