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公司法中文版(5)
的权利;
e. 针对公司剩余资产进行优先清算的股票。
第54条
(1) 公司章程可以确定零星的股票票面价值。【零星股是指不足一股的股份,
在特定的情况可能会产生】
(2) 仅拥有股票零星票面价值的持有人不得被授予投票权,除非与同类股票单
独或共同组成超过1份该类完整票面价值时方可具有投票权。
(3) 第52条第(4)、(5)款时类比适用与持有零星股票票面价值的持有人。 第55条
公司章程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股权转让的具体办法。 第56条
(1) 股权转让应当以权利转让契据的形式进行。
(2) 第(1)款所称的股权转让的事实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至公司。
(3) 根据第50条第(1)、(2)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义务对于股权转让的
日期及交割日等即记载于股东登记簿和特别登记簿,并在股权变更登记日期后30天内向部长通报股东变更情况。
(4) 如果未能依据第(3)款的规定进行操作,部长有权拒绝对未通知的对新
的股东人进行备案登记。
(5) 资本市场的股权转让程序应根据资本市场的立法规定进行。 第57条
(1) 公司章程可以就股权转让的做出如下的特殊规定:
a. 给特定类别的股东或其他股东提供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b. 事先征得公司机构的同意的义务;和/或
c. 根据法律规定事先征得有关授权机构同意的义务。
(2) 第(1)款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不适用根据法律规定引发的股权转让的情
形,除非第(1)款c项中的强制批准与继承有关。
第58条
(1)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出售股权的股东应首先向应持有同种类股票的股东发
出要约,只有在向这些股东发出要约30天后,这些股东仍未购买,方可向第三方出售。
(2) 任何根据第(1)款发出出售要约的股东可以在30天届满要约失效后撤回
其要约。
(3) 向第(1)款所列要特定股东和特定类型的股权发出出售股票的义务仅仅
适用一次。
第59条
(1) 股权转让须经得公司机构的同意,如不同意,则需在收到申请同意的通知
的不超过90天内作出书面拒绝声明。
(2) 如已经超过第(1)款中所列日期,且公司机构未能出具书面声明,则此
时视为公司机构同意该股权转让。
(3) 如果公司机构同意该股权转让,则应根据本法第56条之规定进行操作,
且应在同意声明作出的不超过90天内进行。
第60条
(1) 股票是可转移资产,其拥有者根据第52条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2)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票可以质押或作为信托担保。
(3) 根据第50条之规定,股票的质押或作为信托担保应在股东登记簿或特别
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4) 质押或进行信托担保的股票持有人仍享有投票权。 第61条
(1) 由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决议和/或公司监事会的决议导致公
司不公平或不合理活动进而造成股东利益受到损失,股东可以向地区法院
起诉公司。
(2) 依据本条第(1)款提起的诉讼应当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提
起。 第62条
(1) 每个股东都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如果相关的股东不同
意以如下的方式进行的损害公司或者公司的行为: a. 公司章程的修订;
b. 公司的净资产的50%以上价值被转让或担保; c. 并购、合并、收购或分立
(2) 根据本条第(1)回购的股权超过了第37条第(1)款的第 b项中规定的
上限,公司必须尽力使得剩余的其他股权被第3方收购。
第四章 工作规划、年度报告和利润分配
第一节 工作规划
第63条
(1) 在下一财政年开始前,公司董事会应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2) 第(1)款中的工作计划还应包含下一财政年度的公司年度预算。
第64条
(1)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第63条中的工作计划应递交给公司监事会或股东
大会。
(2) 除非法律有其他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确定第(1)款规定中的董事会做
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必须获得公司监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3)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工作计划必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那么,工作计划
必须首先提交公司监事会的审议。 第65条
(1) 如董事会没有按照第64条之规定递交工作计划,那么上一年度的工作计
划将继续有效。
(2) 根据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的工作计划还没有获得批准前,上一
年度的工作计划也同样适用于公司。
第二节 年度报告
第66条
(1) 在公司每个财政年结束后不超过6个月内,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递交
经监事会审议后的公司年度报告。
(2) 根据本条第(1)款之规定递交的公司年度报告,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 财务报告,至少包含上一年度末与之前年度比较的资产负债表、且相
关年度的比较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告的说明等;
b. 关于公司经营活动的报告;
c. 关于公司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的报告;
d. 本财政年度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活动的事项的详细其概况; e. 上一财年期间公司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工作报告; f. 公司董事会成员和公司监事会成员的姓名清单;
g. 上一年度公司董事会成员和公司监事会成员的薪酬和报酬。
(3) 根据本条第(2)款之a项的规定递交的财务报表,必须按照财务会计准
则进行编制。
(4) 对于必须接受审计的公司,根据法律的有关的规定,根据本条第(2)款
a项的规定,有关财政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必须递交给部长。 第67条
(1) 根据第66条第(1)递交的公司年度报告,应由本年度内公司全体董事会
成员、监事会成员的联名签署。自股东大会的邀请开会的时间,到股东的审查浏览,年度报告都可在公司办公室可以随时取得,
(2) 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没有按照本条第(1)之规定的要求
在年度报告上签名的话,相关人员必须给出书面的原因,或者由董事会给出书面申明信函并单独附在年度报告后面。
(3) 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没有按照本条第(1)之规定的要求
在年度报告上签名,且相关人员也没有给出书面的理由的话,那么,相关人员被认为同意批准了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68条
(1) 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将公司财务报告递交注册会计师
进行审计:
a. 公司的业务活动是募集和管理社区基金; b. 公司公开发行了债券; c. 公司是发行人; d. 公司是国有公司;
e. 公司的总资产或营业规模至少在500亿卢比以上; f.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审计是必须的;
(2) 如果根据本条第(1)款之规定的公开审计没有实现,公司的财务报告将
不可能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本条第(1)款之规定的公开审计报告,应由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给公司
股东大会。
(4) 本条第(1)项下的a, b, c 来自公司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在获
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印刷在公开的报纸上。
(5) 本条第(4)公司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应当在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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