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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美的地产)工商修改(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7
导读: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该商品房室内空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该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否则该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该商品房室内空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该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否则该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购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负责整改,整改后检测发生的检测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整改期间或因整改导致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四)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

第十九条 住宅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 60 日内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

买受人对住宅内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以及自行装修的,由于装修造成的质量问题及管道堵塞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维修责任。若因此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均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受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对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 6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且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予以裁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所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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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修期内,买受人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 60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提出保修责任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二十条 建筑隔声情况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2008)标准,对该商品房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描述真实准确。商品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见附件八。

商品房建筑隔声情况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补做建筑施工隔声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具体节能信息见附件九。

第八章 房屋登记

第二十二条 房屋登记 一、预告登记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双方约定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二)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 60个工作 日内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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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1、3、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2、5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请商品房现房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 。

二、初始登记

出卖人负责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但是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登记时间顺延。

三、转移登记

(一)出卖人承诺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给买受人。

(二)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起 365 日内,出卖人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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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万分之一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起365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 项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款,并按照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支付利息。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

(三)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后 初始登记完成 日内,出卖人应当将相关登记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四)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 1、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

2、买受人同意委托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 伍佰 元(大写),由买受人 承担。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关于上述委托费用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为准 。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贵阳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资质证号为:筑房物暂字[2011]×20号。

(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洋房) 1.8 元/ 月*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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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相关规定的福利等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地上停车管理费按物价局批复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地下停车管理费 按物价局批复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 (三)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第 4 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 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 × …… 此处隐藏:186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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