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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美的地产)工商修改(10)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7
导读: 二、缴费方式:物业管理服务费采用先交纳后服务的方式,每年交纳一次,入住时首次交纳十二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当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于前次物业管理服务时间届满前十五日内交纳。 三、洋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

二、缴费方式:物业管理服务费采用先交纳后服务的方式,每年交纳一次,入住时首次交纳十二个月物业管理服务费,当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于前次物业管理服务时间届满前十五日内交纳。

三、洋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按当期物价局核定标准);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按当期物价局核定标准); 四、商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按当期物价局核定标准)。 1、本项目后期及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另行约定。 2、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应根据变更后的物业性质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3、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 4、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构成。 5、物业公司可以根据物价上涨、服务成本上升等情况,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提高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

6、业主应自卖方登报通知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如实际交付时间早于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时间,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卖方原因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卖方全额交纳。

7、因物业买受人原因未按时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自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全额交纳。

— 46 —

8、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9、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否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法追缴。

五、甲方已购买产权(或使用权)的停车位,按物价局当期物价审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甲方需租赁停车位的,按物价局当期物价审批标准交纳租赁费用。

六、非抄表到户物业之水、电损耗未列入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成本,由使用人共同分摊;

七、电梯轿厢和公共楼道及园区景观照明用电费用由使用人共同分摊; 八、园区绿化维护及地下停车场保洁维护用水费用由使用人共同分摊; 九、甲方出租物业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使用人交纳。 十、甲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它费用。 十一、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政府相关文件或业主委员会决定或物价指数调整。

十二、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已经出售并符合甲方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全额交纳。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其它特约服务费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而定。 第六条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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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共有的停车位”、“物业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委托乙方经营。 2、各类停车位收费标准:

1)小区共有车位,买受人有权选择临时停放或请物业代月租的管理方式,收费标准参照当地政府颁布的指导价,并向业主公示。

2)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或出卖人附赠的,车位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按车库车位的标准参照当地政府颁布的指导价交纳车辆停泊服务费。 3)如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提供车辆服务,收费标准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车位租用人或车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须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

3、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除非业主大会另有明确决议,则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固定或非固定车位等车辆停放模式,合理划分停车区域。

4、乙方接受委托为业主专有部分提供“家政维修服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由买受人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5、业主共有物业经营收入及特约服务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业主共有物业设施及场所的经营收入的95%作为物业经营收入补充物业服务费用,其余作为业主所得收益,纳入专项维修资金或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为业主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家政服务的收入,乙方全部纳入本物业服务收入。

第七条 物业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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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期内无偿使用。受本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所限,全体业主同意无偿提供部分共有部分供物业服务企业用作员工宿舍、员工培训室、食堂等,作为本项目物业服务的后勤保障。

第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他免责事由

1、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使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业主、物业使用损失的,违约人应给予经济赔偿。 2、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或导致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雷暴、台风、雪灾、凝冻、地震、火灾、泥石流、洪水等不可抗力及非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2)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但因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故意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不在此限。

3)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业主专有及专有部分的任何受损,但因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故意或违反本合同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不在此限。

4)因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其他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或违反本合同、管理规约及其它物业管理规定、未经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擅自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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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曾向业主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设备或改进管理措施,而业主未采纳所致之损害(包括但不限高空抛物、违章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提供维修便利等)。

6)自业主迟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至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收到欠付费用期间(如通过票据或托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 是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收到欠付费用日为收到欠付费用日)产生之任何损害。

7)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供热、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的损失;非因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

8)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事由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第九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资金。甲方在购房时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和《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购房人应当在交纳购房款的同时按购房款的2﹪缴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三、维修资金使用后个人帐面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总额的10%时,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负责 …… 此处隐藏:131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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