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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10)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3
导读: 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无法通知的,应当发出公告。优先受偿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未接到通知的优先受偿权人应当在执行标的变价所得价款交付执行债权人前或者执行标的交付执行债权人承受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无法通知的,应当发出公告。优先受偿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未接到通知的优先受偿权人应当在执行标的变价所得价款交付执行债权人前或者执行标的交付执行债权人承受前,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本次参与分配。

第二百零七条【申请参与分配的方式】

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参与分配的数额、理由,并附执行依据或者证明债权存在的其他文件。

第二百零八条 【主持分配的执行法院】

执行清偿与分配由受理执行案件的执行法院主持。

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发现执行债务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在所有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范围内,追加查封。

其他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在其案件执行债权人已经向主持分配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后,应当移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进行统一分配。

第二百零九条【债权的审查及异议的处理】

对参与分配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其他执行债权人和执行债务人;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

第二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异议】

其他执行债权人、执行债务人反对参与分配申请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执行法院应将异议书副本送达参与分配申请人。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他执行债权人、执行债务人的异议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立即停止对参与分配申请人的分配;其他执行债权人、执行债务人的异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裁定驳回。

对依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其他执行债权人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分配。

第二百一十一条 【参与分配之诉】

参与分配申请人认为其他执行债权人、执行债务人提起的异议不能成立的,可在异议书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异议人为被告提起参与分配之诉。

财产分配完毕前,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债权人提供已经起诉的证据的,应当将按其申请额计算可得的分配额予以提存。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生效裁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支付给申请人;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生效裁判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按照债权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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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给其他执行债权人,其他执行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全部实现的,应当发还执行债务人。

参与分配之诉的审理和裁判,适用本法有关异议之诉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债权的清偿顺序】

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并优先清偿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首先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该债权额高于查封财产价额的,则在其债权额的范围内,分配查封财产价额的20%;该债权额低于查封财产价额的,则在查封财产范围内,分配其债权额的20%;

(二)普通金钱债权;

(三)行政或者司法罚款、刑事财产处罚。

有执行依据的优先债权人优先受偿后,其债权未能满足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加对同一案件中执行的其他财产的分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同一顺序中有多项债权的,法律对其受偿顺序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债权数额按比例分配。

第二百一十三条 【分配方案的形成】

执行标的变价后,执行法院应当召集参与分配的所有执行债权人对价款的分配方案进行协商。

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执行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分配方案。执行法院应当按照该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经两次执行债权人会议未能达成分配协议的,由执行法院制作分配方案,并于分配日期之七日前送达各执行当事人,超过半数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在收到分配方案后七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按照该方案分配。

第二百一十四条 【分配表的制作】

对执行所得金钱,有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制作分配表,并指定分配期日。分配表应当在分配期日十日前送达执行当事人,或者通知执行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查阅。

第二百一十五条 【分配表的内容】 分配表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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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可供分配款项总额;

(三)债权总额、各执行债权人的债权额及各债权的性质、参与分配的依据;

(四)分配顺序及各债权受分配的比例和数额; (五)分配日期。

第二百一十六条 【对分配表的异议】

执行当事人对分配表所列各执行债权人的债权、分配金额、分配顺序有不同意见的,应于分配期日三日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书面异议应指出分配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具体的更正要求。

第二百一十七条 【分配表异议的处理】

异议人的书面异议副本应当送达执行债务人及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执行债权人。受送达的执行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执行债权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收到异议副本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该分配表异议。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执行当事人的分配表异议符合形式要求,且执行债务人及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执行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裁定更正分配表。

第二百一十八条 【分配表异议之诉】

执行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执行债权人对分配表异议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债权人、执行债务人提起分配表异议之诉。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分配表异议之诉的审理与裁判】 分配表异议之诉,适用本法有关异议之诉的规定。

分配表异议之诉期间,分配和清偿程序不停止进行,有异议的分配额应当由执行法院提存。分配表异议之诉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根据裁判结果,将提存的分配额支付给异议人或者追加分配给其他执行债权人,或者返还执行债务人。

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债务人未完成清偿义务的处理】

执行所得价款分配完毕后,执行债务人未受清偿的部分应当继续清偿。 执行债权人发现执行债务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继续执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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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第二百二十一条 【涉及行政机关职权事项的处理】

执行程序中,刑事侦查机关对执行标的主张追赃,税务、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主张税收、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由执行法院作出决定。

执行人员发现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已被行政执法机关查封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及时告知执行债权人向有关行政机关主张权利。

对执行债务人执行民事债权的同时,又执行行政罚款或税收、司法罚款、刑事罚金、没收财产的,民事债权应当优先受偿。

执行债务人从赃款、赃物占有人处善意有偿取得的款、物,不得依前款规定追缴,但受害人可依普通金钱债权请求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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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十七章 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执行原物的原则】

执行债权人请求执行债务人交付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特定物的,应执行原物。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交付动产的执行措施】

执行依据确定执行债务人应交付动产,执 …… 此处隐藏:203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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