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后简答--财政学简答题答案(9)
1.简述税收的“三性”。答:税收的“三性”是指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性”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形式特征,不同时具备“三性”的财政收入就不是税收。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征税凭借国家政治权力,通常采用颁布法令方式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在对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权力:所有者权力和国家政治权力。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税收的这种无偿性同国家债务所具有的偿还性是不同的。但必须指出,税收无偿性与税收强制性一样,也不是绝对的。因为针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获得任何报酬,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是不具有偿还性或返还性的。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考察,税收的无偿性与财政支出的无偿性是并存的,这里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征税前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征税对象以及统一的比例或数额,并只能按预定的标准征税。税收的“三性”可集中概括为税收的权威性,维护和强化税收的权威性是我国当前税收征管中的一个重要课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税收的作用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扩大,税收工作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税收制度经过一系列改革已步入新的轨道,税收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和经济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经济手段已开始深入人心,为社会各阶层所熟悉和关注。从根本上说,税收的权威性源于国家政权的权威性。
2.简述税收的分类。答:现代国家的税制一般都由多个税种组成,各税种之间既互相区别又密切相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将各税种分别归类,是研究和建设税制的重要前提。一般来说,有下面五种分类方法。(1)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税收分类的标准和方法很多,但根据课税对象的性质所进行的分类,始终是各国常用的主要分类方法,也是最能反映现代税制结构的分类方法。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可将各税种分为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所 (2)直接税与间接税将税收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做法由来已久。仅仅凭借理论预期断定哪些税可以转嫁,哪些税不能转嫁,并依此分别称为直接税或间接税,当然是不尽科学的。(3)从量税与从价税按照课税标准分类,可将税收划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4)价内税与价外税以
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可将税收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5)中央税与地方税与前几种分类方法不同,中央税和地方税是按税种的隶属关系划分的。从理论上讲,税收的存在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因而任何税种都隶属于国家,也就是隶属于中央政府。把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并不意味着中央与地方具有同等的征税权力,而是由国家在政治和经济上实行分级管理体制所决定的。享税,其中中央税有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关税等,共享税有增值税、资源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等,地方税则是除此以外的其他所有税种。这一改革无疑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是我国税制的历史性进步。当然,当时的税种划分的某些做法是出于收入划分的需要。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对税种的划分及某些税种分享比例做必要的调整是不可避免的。
3.简述税收的效率类原则。答:效率类税收原则包括:(1)促进经济发展原则。促进经济发展原则涉及“税收中性”问题。简单地说,所谓税收中性是指在征税过程中不应或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带来应纳税款之外的超额负担。下面将专门讨论税收中性问题,在此不再赘述。(2)征税费用最小化和确实简化原则。征税费用最小化和确实简化原则是税制本身的问题,所以又称为税收的制度原则。税收费用的最小化是指在征税既定税收收入的前提下,尽可能将征纳双方的征纳费用减少到最低限度。确实简化原则中的“确实”是指税制对纳税人、课征对象、税目、税率以及征管方式和纳税手续等税制要素,都要在税法和征管法上做出明确而清晰的规定。确实原则实际上也就是依法治税、有法可依的原则,纳税人依法纳税,防止偷漏;税务部门依法征税,防止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简化”是指税收的规章制度要简便易行。其实,税收费用最小化和确实简化原则,既是税收的制度原则,也是税收的效率原则。这个原则不仅纳税人可以减少纳税费用,税务部门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也就是提高税收效率。
4.简述税收的公平类原则。答:公平类税收原则包括:(1)受益原则。受益原则是指各社会成员应按各自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中享用的利益来纳税,或者说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应按各社会成员享用的份额来承担。(2)能力原则。能力原则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支付能力的标准,也就是按什么标准来度量每个人的支付能力。关于度量标准,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之分,客观说主张按个人的所得、财产和消费支出为标准,主观说主张以在享用公共物品时个人感受到的牺牲程度为标准。纵观世界各国税制,实际上都是以客观标准作为度量支付能力的标准,主观说难以度量,会演变为人为的标准,难以付诸实施。
5.简述税收中性和超额负担。答:税收效率涉及税收中性问题。所谓税收中性是指政府课税不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税收中性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只要国家征税就必然会对商品购买、劳动投入以及储蓄和投资等诸多方面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保持完全税收中性是不可能的。因此,提出税收中性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在这个前提下,掌握好税收超额负担的量和度,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税收机制与市场机制两者取得最优的结合。应当指出,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并不意味着取消或忽视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一般是将增值税视为一种中性税收,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也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和税收超额负担相关,市场的干预程度也较轻。 6.试分析税负转嫁与归宿的一般规律。答:税负转嫁与归宿的一般规律包括:
(1)商品课税较易转嫁,所得课税一般不易转嫁。(2)供给弹性较大、需求弹
加强对财政学的学习
性较小的商品课税较易转嫁,供给弹性较小、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课税不易转嫁。供给弹性小于需求弹性时,税负转嫁困难。在极特殊的情况下,供给弹性等于需求弹性,则(3)课税范围宽广的商品较易转嫁,课税范围狭窄的难以转嫁。税负转嫁必然引致商品价格的升高,若另外的商品可以替代加价的商品,消费者往往会转而代之,从而使税负转嫁失效。但若一种税收课税范围很广,甚至波及同类商品的全部,消费者无法找到价格不变的代用品时,只好承受税负转嫁的损失。(4)对垄断性商品课征的税容易转嫁,对竞争性商品课征的税较难转嫁。因(5)从价课税的税负容易转嫁,从量课税的税负不容易转嫁。从量课税是按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体积征税,税额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购买者对提价转嫁比较敏感,纳税人担心转嫁税负得之者少失之者多。从价课税条件下,价格随税负转嫁而上升,购买者不易察觉,相对说来比较容易转嫁。
7.试述研究税负转嫁的现实意义。答:税负转嫁是和商品经济相伴随的一种经济现象,是通过价格升降而实现的税负转移。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而价值规律的内涵就是商品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决定,商品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围绕价 …… 此处隐藏:271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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