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系统强化民法钟秀勇讲义(5)
【例7】甲公司和乙公司暗中约定,甲公司借给乙公司1亿元,借期一年,利息10%。因甲公司并非金融机构,为了达到借款目的,甲、乙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泸州老窖1573”5万瓶,甲公司支付预付款1亿元。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交货,应支付违约金1千万元。①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②借款合同属于隐藏行为,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效。
【例8】甲出售房屋,乙同意购买。为了少缴纳税款,双方约定,房屋价款600万元,但双方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写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后乙支付了600万元房款,甲也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不久,税务机关查知此事。对此,有关甲、乙房屋买卖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间价款为600万元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乙间价款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BC。价款为200万元的书面买卖合同(“阳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价款为600万元的买卖合同(“阴合同”)为隐藏行为,无效力瑕疵,有效。
5.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亦称错误,指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不知道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民通意见》
71.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1)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①表意人发生内容错误、表示错误、法律行为性质错误、当事人特征错误等重大错误;②因为错误,致使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③表意人因错误遭受较大损失。
【特别提示】关于标的物错误,强调两点:①对于标的物的错误须为“性质错误”而不能是“价值错误”。(a)性质,指标的物具有的,对价值产生影响的事实上、法律上的特征及关系。对于决定价值之成因的性质错误(若属重大)构成重大误解(见【例9】)。(b)价值并非性质,而是性质产生的结果。对于标的物价值的错误属于交易风险,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10】)。②对标的物性质的错误,限于“法律行为作出时”发生的错误,对于未来发生情况的错误认识,属于投机的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11】)。
【例9】甲收藏有一幅署名“张大千”的画。甲以为是仿真度较高的赝品,就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并交付。事后才知,该画乃张大千的真迹,价值约300万元。①甲对画的品种发生误认(系对标的物的性质错误),且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②甲可撤销与乙的买卖合同,但(一般而言)甲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例10】甲收藏了一副署名张大千的画,经权威鉴定为真迹。甲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并交付。乙购买时认为该画的市场价格应为1000万元,其实市场价格约为510万元。①乙的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因其错误属于价值错误而非性质错误),甲不享有撤销权。②现在,大家明白了,《民通意见》第71条为什么没有出现“价值”这个词。看来,1988年我国的民法学者就很有几把刷子。
【例11】甲有一栋房屋闲置多年,用处不大,甲即以5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已经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半年后,政府将该房屋所在地规划为“酒吧一条街”,新修马路,政府出钱免费统一装修,致使该房屋的市价猛增至400万元。①合同订立后,房屋性质发生了非甲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变化(由生活资料变更为生产资料),但由于甲作出意思表示之时对房屋的性质并不存在错误认识,故不构成重大误解,甲不享有撤销权。②若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甲可以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起诉解除或变更买卖合同;否则,甲只能眼睁睁地看着。
(2)“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包含三方面内容:①“解释先行于错误”,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见【例12】)。②“误载不害真意” (Falsa Demonstrationon Nocet)。若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不属于重大误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误载不害真意”系“解释先行于错误”规则的延伸(见【例13】和【例14】)。③经解释,虽构成重大误解,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下列两种情形,仍排除表意人的撤销权(见【例15】和【例16】)。
【例12】(根据2007年试卷三第1题改写)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问:关某应按标价付款还是应按照市场价格付款?①酒店(标价陈列洋酒)系发出了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关某(饮用洋酒的行为)系作出赠与的承诺。②若不遵循“解释先行于错误”的规则,就会得出酒店与关某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无论买卖合同还是赠与合同均未成立的结论。这样一来,就和重大误解没有关联了。但这是错误的操作方法。③在此,应遵循“解释先行于错误”的规则,其操作流程是:(a)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应对关某饮用洋酒的行为作客观主义的解释,探求其行为的规范意思(即一个理性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对关某的行为作何解释)。结论自然是,关某饮用洋酒的行为被解释为对买卖合同的承诺。如此,在关某与酒店间成立以标价为内容的洋酒买卖合同。(b)为了保护关某的意思自治,关某的内心意思(赠与的承诺)与经由解释的客观意思(买卖的承诺)不一致,关某对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且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故关某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③关某撤销合同后,应对酒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即关某须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例13】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鲸鱼肉100吨。双方签订的合同载明:“甲向乙出售‘Haakjoringskod’
100吨。”“Haakjoringskod”是挪威语,意思是“鲨鱼肉”,但甲、乙订立合同时都以为这个词的意思是“鲸鱼肉”。由于鲨鱼肉昂贵很多,乙得知情况后,要求甲向自己交付“鲨鱼肉”。①甲、乙一致的意思表示是甲向乙出售鲸鱼肉,仅仅用错了词。“误载不害真意”,甲、乙间成立有效的鲸鱼肉买卖合同。②乙无权请求甲交付鲨鱼肉100吨,乙只能请求甲交付鲸鱼肉100吨。
【例14】甲有A车(帕沙特)与B车(迈腾),甲欲出售A车。乙到甲家详细查看A车后,愿意出价18万元购买。甲提出,为了慎重其事,双方订立书面买卖合同,让乙先回去,甲拟定好合同后快递给乙。不久,乙收到甲快递的书面合同,但甲因为疏忽大意,将A车(帕沙特)写成B车(迈腾),乙知道甲的意思是出售A车,遂未作理会,在合同书上签名后,将其中一份回寄给甲。①“误载不害真意”,甲、乙已经就买卖A车达成一致,仅仅在合同书商错写成B车,不构成重大误解。②甲、乙间就以18万元出售A车成立有效的买卖合同。当然,这里首先有个一解释的问题。
【例15】甲有一辆Passat轿车,欲以11万元的价格出售。甲于是给乙发出要约,因甲的疏忽,甲在要约中将售价写成12万元。乙随即向甲承诺,愿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半月后,该型号二手汽车的市场价格涨至13万元,甲欲反悔。问:甲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①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不得撤销。②甲的意思表示确有错误,但该错误有利于甲,乙不知而承诺的,甲不得援用重大误解撤销该买卖合同。
【例16】甲有一辆Passat轿车,欲以11万元的价格出售。甲于是给乙发出 …… 此处隐藏:267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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