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系统强化民法钟秀勇讲义(4)
【例4】和【例5】)。
【例4】甲(81岁)的汽车被乙过失损坏。甲因年老体衰,加之甲一贯超然物外,不以物喜,不以己悲,遂未予理会。甲的儿子丙(39岁)气不过,以自己的继承权遭受侵害为由,起诉乙。①继承权是一个虚幻的概念。在《继承法》上,你找不到支持乙的请求的请求权基础。别的地方也找不到。②甲死亡之前,法律对丙继承甲之财产的指望不提供丝毫的保障。没有法律保障的指望,不是权利,也不是期待权。③在诉讼中,乙只需对丙讲一句话,即可一语道破天机,揭示继承权非期待权的原有:“别太乐观!别!你指不定死你爸前面呢!”
【例5】甲、乙约定,若乙通过司法考试,甲赠与乙汽车一部。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①甲、乙的赠与合同附生效条件。乙未来享有的请求赠与的权利属于期待权。②原因:《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③假设:甲为了免予承担赠与义务,在考试前将乙锁在屋中,未能参与考试。则应当认定所附条件已经成就,甲负有赠与的义务。法律对乙取得赠与的期待提供了相当程度的保护,所以,乙的这个受法律保护的期待属于期待权。
(四)主权利、从权利(区分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1.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需役地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为主权利;地役权为从权利。再比如:主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保证债权为从权利。
(五)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区分标准:权利标的属性)
1.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
2.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
3.综合性的权利,指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包括:①著作权;②继承权(有争议);③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
【真题研习】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2004年试卷三第1题) 【答案】D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真题研习】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四川延考题试卷三第1题)
A.抵销权属抗辩权 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答案】B
第二讲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两个意思表示的合致)。(2)法律有特殊要求时,法律行为须具备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除意思表示外还)须交付标的物。例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例如:遗嘱必须依照《继承法》第17条作成法定形式(五种),否则遗嘱未成立。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例外:①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②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自由;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2.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即不负担法律义务的法律行为,如接受赠与、被授予代理权)有效。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多方法律行为无效。
3.意思表示真实、自由。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指表意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一致。所谓意思表示自由,指表意人的意思形成及表达未受外部不正当的干涉或精神强制。不真实、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具有效力上的瑕疵。
真意保留
戏谑行为
双方虚假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 隐藏行为
无意的不真实:重大误解
欺诈
意思表示不自由胁迫
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两种:①有意的不真实(真意保留、戏谑行为、虚伪表示、隐藏行为),指表意人于表意时知道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②无意的不真实(重大误解),指表意人于表意时不知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1.真意保留。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有三:①须有意思表示;②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③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真意保留的效力:①原则:有效。②例外: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注意:此点对结婚不适用)。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1】乙提出以300万元购买甲的A房屋,甲心想怎么可能?为了戏弄乙,甲提出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甲将A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①若乙不知甲真意保留,甲之意思表示有效(采客观主义),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②若乙知道甲真意保留,乙不值得保护,甲之意思表示无效(采
主观主义),甲、乙的合同买卖合同无效。③真意保留被称为“恶意的玩笑”。
【例2】甲、乙兄弟二人都是古画爱好者,根据甲父所立遗嘱,甲继承了甲父收藏的全部古画,甲、乙因此失和,兄弟相煎。某日,甲母病危,甲母央求甲将继承的古画分一半给乙,甲打死都不愿意,为了暂时安慰老母,假意同意,对乙表示将一半古画赠与乙,乙表示接受。①甲发出的赠与要约系真意保留。②若乙不知甲真意保留,赠与合同成立且有效。③若乙知道甲真意保留,赠与合同无效。
2.戏谑行为。谐谑行为是真意保留的一个变种,但法律效果截然不同。戏谑行为的要件:①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属于真意保留;②表意人有理由期待,其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至于被对方误解(即:有正当的理由期待对方正确理解自己的意思,明了自己内心的真意)。戏谑行为的法律效力:①戏谑行为一律无效(无论相对人是否信以为真)。②若相对人对戏谑行为信以为真,戏谑者 …… 此处隐藏:263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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