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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系统强化民法钟秀勇讲义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02
导读: 2013年民法 表一:2006-2012年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 表三: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92分) 表二: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89分) 表四:民法核心考点一览表 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结构图 自然人(权利能力、宣告死亡) 权利主体 法人、

2013年民法

表一:2006-2012年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

表三: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92分)

表二: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分值分布统计表(共89分)

表四:民法核心考点一览表

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结构图

自然人(权利能力、宣告死亡) 权利主体 法人、其他组织(权利能力、成立、消灭)

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无形财产、给付)

民法总则 权利内容 权利的权能(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基于意思表示的权利变动(法律行为、代理、行为能力)

权利变动 基于时间经过的权利变动(诉讼时效)

第一讲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

公式: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法律规范(交易习惯、法理)=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分类图

状态

自然事实 事件 绝对事件

相对事件

民事法

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 意思通知

观念通知

行为 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事实上的处分等)

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①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之债)。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与婚约相关的问题是彩礼。须注意: “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然是民事法律事实。支付的彩礼应如何处理呢?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三种例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适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故被定性为“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见【例1】)。

【例1】甲与乙非婚同居期间约定,乙应按时服用避孕药。乙想生个小孩,借以“拴住”甲,便暗中停服药物。乙生下小孩后,甲与乙分手。乙代小孩起诉,法院判决甲支付小孩抚养费。甲则以乙违反约定给自己带来损失为由,诉请乙赔偿自己所支付的抚养费。①法院认为,甲与乙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该领域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关系。②甲、乙的约定属于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构成合同,甲无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③此为德国著名判例,具考查可能性。

【真题研习】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2005年试卷三第22题)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

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

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系

侵权之债

债 合同之债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仅含一组权利义务)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含两组以上权利义务)

主民事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中能独立存在者)

从民事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中不能独立存在者)

调整型民事法律关系(因合法行为产生)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因违法行为产生)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

1.按揭(Mortgage)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乙(银行)

D 【答案】

【例2】丙(购房人)向甲(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一套房屋,价款300万元。丙向乙(银行)贷款300万元,分20年还清本息。丙将所购房屋在丁(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指定受益人为乙。

(1)甲、丙:商品房买卖合同

(2)乙、丙:①(向第三人履行的)借款合同(借款由乙直接支付给甲);②房屋抵押合同(丙将房屋抵押给乙,为乙设立抵押权)。

(3)丙、丁:(向第三人履行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由丁支付给乙)。注意:该保险合同不是按揭的必要内容。

(4)甲、乙:①保证合同(甲为保证人)。解释:在给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不能在丙的房屋上为乙设立抵押权(最多只能办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为了担保乙对丙的借款债权,在抵押权设立之前,由甲担任保证人,从而在甲、乙间成立保证合同。②回购(非必要内容)。解释:丙无力还本付息时,由甲替丙还本付息(本质系一种保证责任),然后甲对丙代位求偿。若尚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甲可解除与丙间的买卖合同;若已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以替丙还本付息为代价买回。

2.加盟连锁(Franchise)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3】甲(捷斯公司,拥有汽车“捷斯”商标)。乙系北京的加盟商,丙系天津的加盟商。丁在乙处购买“捷斯”汽车一辆,长期在天津使用。

(1)甲、乙:契约性联营。①《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②加盟连锁的本质: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规定,在特许者同意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③甲、乙不成立合伙性联营。原因:未共同投资、共担风险。

(2)合同责任:严格坚持合同相对性规则。①乙、丁间买卖合同仅约束乙、丁。②丁购买的汽车需要定期矫正轮胎。按照乙当初的承诺,丁可在任何一个加盟店免费矫正,丁于是请求丙矫正。这个承诺是一个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65条),若丙拒绝免费矫正,丁只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丙拒绝免费矫正的行为违反了甲、丙间的合同。甲有权请求丙承担 …… 此处隐藏:213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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