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系统强化民法钟秀勇讲义(3)
(3)形成权的行使:①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需要注意: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②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作为例外,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有条件或者期限。例如,解除权人甲向乙表示:“乙不于3月3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房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时解除”甲行使解除权时所附的期限明确、条件是否成就全赖乙的意思而定,不至于导致法律关系不确定的后果,有效。③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书面通知或者口头通知)和默示(推定或者单纯沉默)两种。
【概念辨析】 【形成权】VS【除斥期间】①并非所有的形成权均适用除斥期间。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都是形成权,但均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夫妻甲、乙感情已经破裂,为了孩子,甲委曲求全,18年一直未提出离婚,到了第19年,甲忍无可忍,起诉离婚。甲的离婚请求权依然存在。②并非所有适用除斥期间的权利均为形成权。举其要者:(a)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但其适用的是债权请求权;(b)《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回复请求权,属于请求权,但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c)《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不是形成权,但适用1年和5年的除斥期间。
(4)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①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出题人采用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包括请求权能与形成权能),不属于形成权。②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合同法》第47、48条),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的变动。
【真题研习】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03年〃卷三〃34题)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案】ACD
【真题研习】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三第58题)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答案】BD
2.抗辩权。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1)抗辩权特征。①抗辩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上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②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通俗地说,行使抗辩权的功能在于:“我承认你对我有请求权,但依据法律规定,你的请求权暂时或者永远对我不起作用”。③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不安抗辩权属于例外,不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条件)。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和盾的关系。
(2)抗辩权的类型。分为两类:①一时性的抗辩权,主要有五种: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混合担保时)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物权法》第176条)。②永久性的抗辩权。我国仅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有些国家规定,对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的债权可以行使永久抗辩权;债务人对赌债可以行使永久抗辩权。
(3)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之区别。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狭义的抗辩”包括:①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因而对
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②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消灭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有二:①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②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真题研习】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1题) 【答案】C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3.支配权。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支配权的范围。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均为支配权。
(2)支配权的特征:与请求权相比,支配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客体特定(至迟于支配权行使时客体须特定)。②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支配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③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力,即可实现。④支配权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
4.请求权。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1)请求权的特征。与支配权相比,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①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②请求权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③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④请求权即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的内容以外,还具有给付受领权、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等内容。
(2)请求权的范围。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须注意:请求权皆因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例如,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产生,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但不能说所有的请求权皆因基础权利受侵害而产生。许多时候,虽产生了请求权,但基础权利并未遭受侵害。例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
还须注意:①人格权请求权,指人格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权利。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②人格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见【例2】和【例3】)
【例2】甲、乙是邻居。乙患有梦游症,8年来,乙隔三差五地在梦游中对甲实施侮辱与诽谤。甲因一心学习佛教,一直没有理会。到了第9年,乙还是如此,甲起诉到法院,请求乙停止侵害,赔偿损失100万元。①请求停止侵害,属于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甲请求乙停止侵害的权利能够得到支持。②请求停止侵害,属于人格权请求权,不以过错为成立要件。故乙虽在梦游中致人损害,头几次是没有过错的,但甲请求乙停止侵害的权利仍能够成立。③甲请求乙赔 …… 此处隐藏:286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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