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新起点法条串讲班刑法讲义(8)
2.要注意历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这些都是考试重点。司法解释也都是考试重点,要特别注意老师专门讲到的内容——注意司法解释中定罪的内容,忽视量刑的内容。
3.熟悉罪名——多读大纲的罪名。
4. 对于普通罪名和重点罪名采用不同的复习
方法,但不能忽视普通罪名。对于普通罪名,掌握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可;对于重点罪名,则不仅要掌握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还要理解相关的理论,理解该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能够分析相关的案例。质言之,对普通罪名,掌握字面规定即可;对于重点罪名,则必须了解其本质,仅仅掌握字面规定是不够的。2008年试卷四的刑法案例分析题考查的就是重点罪名“贪污罪”的本质。
5.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与特点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次序。
【注意】考生要学会利用分则体系来掌握分则。
我国刑法典的分则将具体犯罪分为十类,每一章规定一类犯罪。刑法分则体系就是根据刑法典分则的十章建立起来的。其特点如下:
首先,原则上依据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对犯罪进行分类。例如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为一类、侵犯财产的犯罪为一类。
其次,总体上依据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对类罪进行排列。我国基本上是按由重到轻的顺序进行排列的。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为第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第二章。
再次,大体上依据犯罪的危害程度以 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进行安排。例如故意杀人罪为侵犯人身权利罪之首,抢劫罪为侵犯财产罪之首。
最后,基本上依据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对犯罪进行归类。一些犯罪同时侵犯了两种以上的法益,刑法分则根据该罪侵犯的主要法益,将其归入该类犯罪。如抢劫罪既侵犯人身权利,又侵犯财产权利,刑法分则根据其侵犯的主要法益——财产权利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
6.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假定条件)与法定刑(法律后果)构成,表述结构为“……的,处……”。例如,刑法第325条第1款规定:“违法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前一句是罪状,后一句是法定刑。
7.要注意一些分则与总则竞合时,不适用总则的情况:
(1)分则有特别规定的帮助、教唆另行定罪,不适用共犯规定的:例如协助组织卖淫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
(2)行贿、介绍贿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不适用总则中自首的处罚规定。
专题一 危害国家安全罪
1.第109条:叛逃罪的前提是在任职期间,在工作岗位上叛逃。例如: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国探亲,不回国了,替外国间谍机构效力,这不构成叛逃罪。这个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关于本罪还要注意,如果行为人在境外叛逃后又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任务的,那就不仅仅是叛逃罪了,要以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
2.第110条:间谍罪。要注意本条和第111条的区别。有三种情况都能构成本罪。
3.第111条:本罪是为国外的非间谍机构提供情报、国家秘密的。
如果不知道对方是间谍机构呢?
通过互联网向境外组织发送或秘密发送情报的,按照第111条之罪论处。如果在互联网上公然披露的,按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专题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复习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本章犯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行为人的本意并不一定想要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但其无法控制危害结果或对公共安全受到危害持放任态度。例如为了烧毁一间房屋而导致相邻房屋全部被烧毁、为了陷害某饭馆老
板而在其饭馆的面粉中投毒。
如果犯罪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并不同时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本章犯罪。应根据其侵犯的客体,分别构成侵犯人身权利或者侵犯财产的犯罪。例如在某人的饭菜里投毒,致其死亡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故意杀人罪。
为了毒死他人,将有毒的鸡挂在其家门上,如何认定?——按社会常识答题的问题。
2.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负刑事责任。
3.本章的犯罪可分为五组:
◆ 第114-115条: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第116-119条、第124条: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第120-123条: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第125-130条: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
◆ 第131-139条: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
第一组 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
这两条规定的罪名有5个:即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比较重要的条文,注意投毒在修正案中已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名也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其他危险方法 ”,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
(1)驾车撞人,由于是故意而不是过失,不可以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也不是杀人罪,因为对象是不特定的,所以这种情况一般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不顾他人生命安全,这也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注意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与杀人、伤害的界限,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第二组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
共安全的犯罪
这类犯罪之所以危险是因为其犯罪对象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这些罪名的不同主要是因为犯罪对象的不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犯罪都要求所破坏或过失损坏的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正在使用”包括正在运行的和已经交付、随时可以运行的及在运行间隙暂时未使用的。例如停在飞机场待飞的飞机就属于“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
为盗窃而破坏公用设备的,构成盗窃罪和本类罪的想象竞合犯。通常情况下都认定为本类犯罪,因为本类犯罪为重罪。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最重的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因此,如果盗窃广播电视设施数额特别特别巨大,就有可能按盗窃罪处罚,而不是按破坏罪了。这是一个特例,一个难点。
【特别提示】注意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补充】法条竞合中整体法与部分法的竞合:整体法优于部分法是指法条之间存在包容竞合的关系,整体法规定的是包容罪名,部分法规定的是被包容罪名。举个例子,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这是部分法,而刑法第239条规定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定绑架罪,这是整体法。在这种情况下,存在整体法与部分法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整体法优于部分法。
第三组 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
全的犯罪
第120条规定的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本条涉及到数罪并罚问题,要注意以下几点:
1.组织犯罪集团的行为一般是预备行为,例如组织抢劫犯罪集团的,只定抢劫罪一罪,组织犯罪集团的行为不另定罪。
2.但组织恐怖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就不一样了。这两种行为属于法律将 …… 此处隐藏:229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相关推荐:
- [专业资料]《蜜蜂之家》教学反思
- [专业资料]过去分词作定语和表语1
- [专业资料]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 [专业资料]保安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细则
- [专业资料]2018年中国工程咨询市场发展现状调研及
- [专业资料]2015年电大本科《学前教育科研方法》期
- [专业资料]数字信号处理实验 matlab版 离散傅里叶
- [专业资料]“十三五”重点项目-虎杖白藜芦醇及功
- [专业资料]2015-2020年中国竹木工艺市场需求及投
- [专业资料]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作业五:理论案例分
- [专业资料]财政部修订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专业资料]BCA蛋白浓度测定试剂盒(增强型)
- [专业资料]工程进度总计划横道图模板(通用版)
- [专业资料]七年级地理同步练习(天气与气候)
- [专业资料]X光安检机介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组成
- [专业资料]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
- [专业资料]经济全球化及其影响[1]
- [专业资料]质粒DNA限制性酶切图谱分析
- [专业资料]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六项”制度
- [专业资料]劳动力投入计划及保证措施
- 电子账册联网监管培训手册
- 人教版语文七年级上第1课《在山的那边
- 对我区担保行业发展现状的思考与建议
- 平面四边形网格自动生成方法研究
- 2016年党课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 如何设置电脑定时关机
- 全球最美人妖排行榜新鲜出炉
-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及问卷
- Visual Basic习题集
- 《鱼我所欲也》课件2
-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
- 全遥控数字音量控制的D 类功率放大器资
- 鞍钢宪法与后福特主义
- 电表的改装与校准实验报告(1)
- 2014年高考理科数学真题解析分类汇编:
- Windows 7 AIK 的使用
- 风电场全场停电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 化工原理选填题题库(下)
- 关于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的学习与思考
- 西安先锋公馆项目前期定位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