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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新起点法条串讲班刑法讲义(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8
导读: 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该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该理论是刑法针

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该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该理论是刑法针对行为人的人性弱点而给予的法的救济。

期待可能性不仅存在着有无的问题(是否排除责任),而且还存在程度问题(是否减轻责任)。

2.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既不能是单纯的行为人的标准,也不能是单纯的平均人(一般人)的标准。

只能在考虑行为人的能力的前提下,判断能够期待行为当时的行为人通过发挥其能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

第四组 犯罪主体 (第17、18、30、31条)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类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只有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是所有的单位进行的犯罪都构成单位犯罪,只有刑法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此罪的,才构成单位犯罪。 一、未成年人犯罪

1.第17条最重要的是第2款。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注意他们只对法律明确规定的这8种行为负责。如对《刑法》第114条规定的几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中,他们只对放火、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对于用决水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管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都不用负刑事责任。(如果用决水的方法杀人呢?)由于法律列举的都是故意犯罪,所以他们对于所有的过失犯罪也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2.一定要准确记住这8种犯罪。

3.注意有这8种性质的行为就应该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涉及到的罪名是什么,这点也很重要,也很容易出现理解偏差。对于15周岁的人在绑架中杀害人质的,就要追究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4.过了周岁生日第二日起才满周岁。生日当晚并不能算,过了当晚二十四点才算满多少周岁。本条所指的年龄都是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不是犯罪结果出现时的年龄。

5.对未满18周岁的人处罚时“应当”(而不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满18周岁的人不能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6.注意投毒在修正案中已改为“投放危险物质”,本条罪名也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犯罪

1.判断精神病人是否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要注意双重标准,第一是医学标准:患有精神病;第

二是心理学标准: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认为是无责任能力人,相反,如果仅仅具备一个医学标准,但是缺乏心理要件,比如说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则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2.醉酒的人不同于精神病人,他们大多是由于自身的原因而贪杯喝醉,不存在可以考虑免于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所以醉酒的人犯罪的,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不能以醉酒后神志不清为借口不负刑事责任。

三、单位犯罪 1.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才可能存在单位犯罪,单位才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对单位定信用卡诈骗罪。

2.“单位”的含义非常广泛,既包括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面两种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一是个人为进行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二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3.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对单位犯罪原则上是双罚制,但不排除单罚,单罚以分则有规定的为准。这个单罚是针对责任人的处罚,而不是对单位进行惩罚。还有一种情况也实行单罚制,就是在单位已经因为涉嫌违法犯罪活动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的问题的批复》,只追究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这个单位的责任。

4.四种特殊犯罪的处理。

第五组 违法阻却事由(第20、21条)

一、违法性概述

(一)违法性的概念

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行为,即使责任再重大,也不成立犯罪。这就是将违法与责任分别论述的意义之所在。

所谓违法,就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法

律所不允许。这只是一般性定义。必须联系下述违法性的本质来理解。

(二)违法性的实质

通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

一个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客观的。这就是客观的违法性论。客观的违法性论将法律理解为客观的评价规范。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如何,只要客观上违反法律,就具有违法性。这样,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对之应当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三)违法性的判断

对违法性的判断是与对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的判断相分离的,是对行为的非主体面的客观判断。

由于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类型,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违法性。所以,违法性的判断基本上只是消极的判断。或者说只是对于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换言之,只要行为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且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就认定行为具有违法性。

(四)违法阻却事由的概念

违法阻却事由是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即,这些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也侵害了法益。但侵害这些法益是为了救济更高价值的法益,因此是正当的。

★★违法阻却事由就是四要件体系中的排除犯罪的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指行为在形式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事由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从法秩序的精神引申出来的事由,这种违法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又被称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正当化)事由”。

在我国,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1)法令行为;(2)正当业务行为;(3)被害人的承诺;(4)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5)自救行为;(6)自损行为;(7)义务冲突。

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本质区别

正当防卫是合法权益与不法权益之间的冲突,是“正对不正”,紧急避险则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是“正对正”,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问题。正当防卫打击的是非法利益,紧急避险损害的则是第三者的合法利益。掌握这一点,二者的其他区别就迎刃而解。

三、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之一,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意味着正当防卫除了保护自己以外,还可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2.要注意对防卫过当的理解,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如何定罪。一般认为防卫过当原则上是过失犯罪,但不排除间接故意犯罪。防卫过当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进行定性和处罚时要根据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 …… 此处隐藏:277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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