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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新起点法条串讲班刑法讲义(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8
导读: 显然,法定符合说的结论更合理,也更符合人们朴素的法观念。法定符合说也是目前的通说。 (2)如果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则行为人的罪名和罪过形态就会不同。例如误把狗熊当人加以杀害,构成故意杀人

显然,法定符合说的结论更合理,也更符合人们朴素的法观念。法定符合说也是目前的通说。

(2)如果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则行为人的罪名和罪过形态就会不同。例如误把狗熊当人加以杀害,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误把人当狗熊加以杀害,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有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

【注意】请掌握法定符合说。 5.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或行为差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例如,行为人本欲枪杀甲,却因没有瞄准而杀死了甲旁边的乙,或者本欲枪杀甲,却杀死了甲旁边的狗。

(1)打击错误和其他的认识错误不同在于:行为人对犯罪对象、手段等并没有发生错误认识,只是在打击时,发生了误差,导致打击错了;其他认识错误则是确实发生了认识错误,例如把大米当弹

药偷来,行为人并不是同时看到了大米和弹药,但由于误差偷错了,而是只看到了大米,以为其是弹药而偷的。

(2)打击错误可以分为两种: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例如甲要杀丙却杀死了丙旁边的丁,乙要打死丙养的狗,却打死了丙养的猫。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例如甲要杀丙,却杀死了丙的宠物。

对于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打击错误,目前大陆法系刑法国家的通说也采用前述的“法定符合说”。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虽然和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只要不超出原构成要件的内容,就不影响既遂状态的形成。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却因为没有瞄准而杀了乙,由于故意杀乙并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此行为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如果行为人发生的打击错误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就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却失手打死了甲的宠物,甲安然无恙。由于甲和甲的宠物体现不同的犯罪构成,因此不能因为宠物死了,就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而应该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案例】捡金镯子案例。

【注意】这样说,好像法定符合说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其实法定符合说也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只不过它的“主观”,不是针对某个具体对象的“主观”,而是针对某类对象的“主观”。例如,甲欲杀乙,杀错了,杀了丙。对于杀丙,甲似乎是过失的,但在杀丙当时,他对杀“人”则是故意的。所以,此时认定甲故意杀人既遂,并不违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6.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包括很多种情况,例如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此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发生,但其实是彼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行为人本欲将甲扔入井中淹死,井里没水,但比较深,甲被摔死了。这些都是对因果关系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这种不影响犯罪成立的认识错误有个条件,就是被害人仍然是因为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而死的,只是“死法(与行为人预想的)不同”。

7.事前的故意

事前的故意也属于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中的一种。因为比较重要,我们单独讲一下。所谓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打击,造成乙休克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灭罪证,将乙扔到水里,实际上乙是被水溺死的。一般认为,在这种场合,第

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即仍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犯罪既遂论处。

8.犯罪构成事实的提前实现 【案例】2008年卷二第3题

结论:如果第一个行为已经是实行行为,则犯罪既遂;如果第一个行为尚属预备行为,则为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综上,对犯罪构成事实的错误认识的处理原则就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在定罪量刑时更强调主观要件,所以误用砒霜当白糖去招待客人,不构成故意犯罪;有过失的,才构成过失犯罪;如无过失,即使发生了死人的后果,也只是意外事件。

【案例】2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2

【答案】ABCD。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 意外事件 【思考】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

(三)对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总结

误认无罪为有罪:按无罪处理

误认此罪为彼罪:按此罪处理

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应如何认定甲的行为?(罪名、犯罪形态)

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

不能进行法的非难,无罪(新增考点)

误认有罪为无罪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

能够进行法的非难,有罪

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罪名、主观方面都不变

事实认识错误本欲犯罪,因为认识错误

(采取法定符合说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而未成功的,定犯罪预备、未遂

本不欲犯罪,因为认识错误而造成危害结果的,定过失或者意外

事件

注意:绝对不能犯不构成犯罪

说明:绝对不能犯就是危害结果绝对不可能发生,也没有发生的危险性的行为。

第三组 【补充】阻却有责性的事由

一、有责性概述

(一)有责性的概念

成立犯罪,除了必须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以外,还要求行为人具备有责性。所谓有责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简单地说,是指非难可能性。

在犯罪论体系中,违法性与有责性处于相对应的地位。违法判断是对行为的客观的、具体的判断,责任判断则是考虑到行为人的意思与主观能力,对行为所做出的主观的、具体的判断。从逻辑上说,违法判断是责任判断的前提。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这是近代刑法的一个根本原理。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的责任、个人的责任时,其行为才成立犯罪。所谓主观的责任是指当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违法性的意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时,才能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所谓个人的责任是指只能对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个人的行为进行非难(这里的责任与有责性是一个含义,不同于作为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

(二)有责性的要素

总体来说,有责性的要素包括责任能力(其中包括责任年龄)、故意、过失、违法性的认识(或违

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这些要素决定了行为人是否具备有责性。

司法部教材将责任能力、故意、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与动机作为有责性的积极要素处理。将违法性的认识与期待可能性作为有责性的消极要素对待 …… 此处隐藏:266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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