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新起点法条串讲班刑法讲义(5)
(2)正当业务行为
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例如医生的治疗行为、记者的采访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因其是业务而排除犯罪性,是因为其是“正当”的而排除犯罪性。走私行为、制贩假证行为对当事人来说也是“业务行为”,但并不正当,所以不具有排除犯罪性。
在正当业务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不构成犯罪。其典型包括:
1)职业性的体育活动:遵守了体育规则的行为,是正当业务行为,如果因此造成他人伤害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例如在拳击比赛、训练中导致对手受伤的行为;
2)医生的合理治疗行为。医生在采取自认为有利于患者的治疗行为前,应该获得患者的承诺。如果患者无法承诺(例如在昏迷中),医生采取的治疗行为必须是推定患者会承诺的治疗行为。
3)律师的辩护业务:如果因为律师的合法辩护,导致对方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也不成立犯罪。
(3)基于被害人的承诺的行为★★ 【问题】被害人的承诺是否全部有效?为什
么?
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犯罪性(为什么被害人的承诺能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强奸罪)。
被害人请求或许可他人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表明其自己已经放弃了该权益,既然如此,法律就没有必要再保护该权益。损害被放弃的权益的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
但是,并非所有被害人的承诺都不构成犯罪。只有合法有效的承诺才能排除损害其权益的行为的犯罪性。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行为的犯罪性:
1)有效的承诺以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权益有处分权限为前提。例如为公司看守仓库的人让别人来偷仓库的承诺无效,因为其对仓库里的财产并无处分权;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例如经过小孩的承诺拐骗其的行为也是无效的,因为孩子对该行为没有理解能力; 3)承诺是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被迫的承诺是无效的。例如朋友开玩笑时说:“你杀了我吧。”这种承诺就是无效的;
4)事实上必须存在承诺,即承诺是明示的,而不是推定的。这是它与基于推定的承诺的主要区别,后者事实上并无被害人的承诺;
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改变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但是,事后的承诺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因为如果允许被害人事后承诺,那么国家的追诉权就会受被害人意志的左右;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例如被害人同意行为人拿走自己家的电视机,如果行为人不仅拿了电视机,还拿了冰箱,那么他拿冰箱的行为就不能排除犯罪性。
注意: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本身违反法律规定,仍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4)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
这是指虽然事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真相后,当然会承诺时行为人按照推定的被害人的承诺所实施的行为。
【案例】被害人家里发生大火,但无人在家,邻居破门帮其灭火。被害人能否追究邻居“非法侵入住宅罪”?
【注意】推定被害人是否会承诺要以合理的一般
人意志为标准,而不是以被害人的实际意志为标准。 (5)自救行为
自救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合法权益的行为。救济行为的手段应当具有适当性,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合法利益应当具有相当性。
【注意】自救行为是在法益已经受到了违法侵害的情况下发生的,不问该侵害是刚刚发生还是经过了一段时间。这是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
(6)自损行为
自损行为,指自己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如自杀、自伤、自己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等,这些行为一般不成立犯罪。但是,当自损行为同时危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时,则可能成立犯罪。
第六组 犯罪形态(第22-24条)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1.二者的异同
未遂犯和预备犯有两点是共同的:(1)都没有成为既遂犯罪。(2)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
其不同点在于二者所处的犯罪阶段不同:(1)犯罪预备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行为人尚未开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注意法律的规定和我们通常的理解不同:在人们通常的观念里,如果决定要杀人,购买毒药就算“着手”犯罪了。但在法律上,“着手”是指开始实施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在投毒杀人中就是指投毒行为。在抢劫中,持刀藏在暗处也是预备行为,只有开始持刀恐吓他人才算“着手”。(2)犯罪未遂处于犯罪的实行阶段,行为人已
掌握重要犯罪的既遂标准。例如盗窃以财物失控为既遂,绑架、拐卖妇女以控制人质为既遂等。
2.因“不利因素”而停止犯罪的不能一律认定为未遂
行为人因为某些不利因素而停止犯罪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未遂,一直是犯罪的停止形态的考查重点。今年,还要提醒大家注意这个知识点。一般来说,只要这种障碍不足以现实地阻碍犯罪继续进行,行为人放弃犯罪的,都构成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有两种形式:一是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消极中止),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积极中止)。第二种犯罪中止要求不能仅仅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还必须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阻止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
2.犯罪中止可以出现在犯罪的任何阶段。只要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均可成立中止。
但是:在犯罪明显告一段落后,再恢复原状或抢救被害人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自动”放弃犯罪的认定:不要求必须是“真诚悔罪”。
(1)因为受到第三人的劝说、受害人的哀求而停止犯罪,这种情形属于自动停止犯罪。
(2)因为害怕尤其是害怕遭到法律的惩罚而停止犯罪,也属于自动停止犯罪。注意被动撤退的不算中止。
(3)因为严重的生理缺陷,而使犯罪进行不下去的,这种情况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4)因为错误、错觉、幻觉而使犯罪没有进行下去的,也是未遂或预备。
4.共犯和犯罪形态交织在一起的问题,分两种情况解决:
(1)一般情况下按整体责任原则解决,在数人共同实行犯罪的时候,其中有一人实现犯罪既遂,所有共犯人均为犯罪既遂。 (2)特殊情况下共同犯罪中有人中途退出犯罪,退出者只有在退出有效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单独的犯罪中止。
(3)共犯的中止只及于自身。如果整个犯罪在预备阶段,则其他人成立犯罪预备;如果整个犯罪在实行阶段,则其他人成立犯罪未遂。
三、未完成形态的处罚 对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七组 共同犯罪(第25-29条)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最根本的标准就是《刑法》第25条的10个字:“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无论现实中的共同犯罪形式多么丰富,考题如何多变,对其认定都是万变不离其宗:是否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第25条)
共同犯罪的要点在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 共犯在哪一点上共同才能成其为共犯?主要有两种学说:第一种是“犯罪共同说”,主张犯罪性质上完全相同的才能成其 …… 此处隐藏:242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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