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19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与《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细化标准》)配套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我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计生法律规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决定权和处置权。
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是指我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行政处罚裁量的法律适用条件、适用情形,量化处罚结果而遵循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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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违法事实性质的认定;
(二)对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认定;
(三)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四)确定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及其幅度。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执法理念:
(一)人本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作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依法执法理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既要注重实体合法,又要注重程序合法。
(三)公正执法理念。坚持公平正义,对任何身份的当事人做到平等对待,不受当事人地位、社会关系等因素干扰。
(四)责任执法理念。做到权责统一,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追究责任。
(五)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处罚并非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使违法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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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守法意识,并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调整自己的行为,预防或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裁量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实施处罚,不得任意选择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和细化标准,下级机关应当执行。
(二)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统一,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性质基本相同或者相似和情节相近、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同。
(三)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相适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处罚畸轻畸重。
(四)综合裁量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分析;不能偏执一端或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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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明确执法规程,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不得滥用裁量权。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避免以下行为:
(一)滥用职权、宽严失度的;
(二)违背社会常理、公序良俗的;
(三)对相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罚的;
(四)主要事实不清的;
(五)适用法律错误的。
第二章裁量规则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进行细化。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将违法行为划分较轻、一般、严重等若干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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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对应将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等若干个裁量阶次,必要时对每个裁量阶次还可再细化为若干档次。
第九条凡法律规范中规定“应当”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给予其法定的行政处罚。
凡法律规范中规定“可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选择是否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十条法律规范规定应当“单处”的行政处罚的,不得作出并处处罚;法律规范规定应当“并处”的行政处罚的,必须予以并处,不得作出单处处罚;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在法律规范规定范围内,对较轻违法行为原则上优先适用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原则上应视情给予单处或者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原则上优先适用并处处罚。法律规范对情节严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法律规范规定必须先予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书面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逾期未改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物品、没收违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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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规范处罚裁量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规范效力不同的,效力高的优先适用。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三)新法优于旧法。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十三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都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分别裁量,给予合并处罚或另案处罚。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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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较轻处罚的。
在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中对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属轻微违法、初次违法,或者在卫计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经纠正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并且是尚未产生 …… 此处隐藏:206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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