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冲刺阶段刑事诉讼法讲义(3)
《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院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第3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所以涉港澳台的自诉案件在基层法院进行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5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6条 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7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8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口岸所在地有两种法院,即海事法院和普通法院。但这个法院是普通法院。因为海事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
第9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10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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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11条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12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13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14条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程序上,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27条 专门管辖。是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第三章 回避
第28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000年12月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1)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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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的适用人员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有两种回避方式: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自己提出的叫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的叫申请回避。
第29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人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本法第28、29、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30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陪审员、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上述人员除院长外都是由院长决定回避问题。院长本人的回避问题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院的检察机关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除检察长之外,检察人员的回避都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的检察委员会决定。
公安机关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其他人员有回避,由公安机关的正值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正值负责人自己的回避问题由同级检察院的检委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在符合法宝理由时回避决定也应该由各个机关或指派或聘请机关的院长,检察长或负责人来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不属于刑诉法第28、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情形,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且不得申请复议。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对被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宝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审委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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