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冲刺阶段刑事诉讼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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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共分四编,第一编 总则,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出公诉,第三编 审判,第四编 执行。条文共225条。225条规定为附则。第一编总则规定任务和基本原则及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第二编规定程序,分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第1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的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条声明了立法依据。刑事诉讼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宪法是根本法。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还分一般法律如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大立法的。属于基本法。所以从这条规定来讲刑事诉讼法只需要服从宪法。
第2条 立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做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注意:惩罚犯罪的人和保障无罪的人的关系,是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刑事诉讼法主要是用来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另外,在法律上公民的权利分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能够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是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有七种犯罪法律明确规定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这是指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第三类,其中不涉及侵犯公民财产权利。
刑诉法规定公民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把案件在有证据的情况下,提起自诉。限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第3条 职权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授理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公检法之间的分工:公安机关首要的职权是侦查。包括采用强制措施,做专门调查工作等。拘留指刑事拘留。在刑诉法典上规定了两种拘留。在《刑诉法》第161条规定,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经审判长或经院长决定或批准的可以实施的拘留,是由法院决定的拘留,期限不超过15天,而且适用对象是对于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旁听人员,或妨碍法庭秩序的人。
执行逮捕强调公安机关只有逮捕的执行权,没有决定和批准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有预审的阶段。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授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批准逮捕是指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提请检察院批准。在检察机关直接授理的案件的侦查中,如果需要逮捕人时由检察院自行决定。所有的公诉案件的起诉和提起公诉都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因此,审查起诉之后才能做出的处理只有检察院可以做。处理是指提起公诉和不起诉。
排除条款:除非是法律特别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上述规定。法律特别规定现行刑诉法有两条做了特别规定。①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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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②《刑诉法》的225条,负责。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特别规定还应包括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这条规定的法院负责的审判,刑事审判指的是定罪和量刑。
除外条款是指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四个机关之外,排除其他所有,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做这些事情。第2款刑事诉讼当中有职权的机关按照规定,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5条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规定的是两院独立。人民法院独立和人民检察院独立。分别独立行使个自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另外,由于两院的体制不同,法院上级和下级是监督关系。检察院的上级和下级是领导关系。
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整个检察院体系独立于其他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而法院是每个法院独立于其他的法院和其他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排除条款:规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要受监督。只排斥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因此,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能排斥检察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所以检察院要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然后,独立于行政机关,但不能独立于权力机关,即人大。不能独立于执政党。要接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监督。
第7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架构和体系的原则。是平行而不互相隶属的关系。依法各厮其职。在分工的基础上配合的制约。配合指在诉讼环节和程序上的顺利衔接。互相制约是互相的监督。强调分工,在分工基础上配合的制约。
第8条 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含义:一是检察院做的是法律监督。二是这是检察院的监督,不是个人的监督,所以要以检察院的名义提出和发出。检察院的监督是指在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如果发现审判程序违法时,要在停审后提出纠正意见。监督要依法监督,监督的是刑事诉讼而刑事诉讼有参加的主体,一是国家的专门机关,二是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的参与者人是一般的诉讼主体。所以检察院依法监督既包括监督主要主体,也包括监督一般主体。
另外,刑事诉讼是按照时间顺序循序渐进的过程,有不同的程序。从头至尾有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和执行的程序。另外还有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包括对所有程序的监督。因此是一种从立案监督开始直到执行监督结束的监督。在检察院的监督方式上有发通知和提纠正意见。对审判的监督有以抗诉形式提出。被监督的不管是机关还是人员都应当接受。
第9条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各民族人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公检法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积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或其他文件。
注意:各民族公民既包括少数民族也包括外国人。提供翻译是必须的,这个权利是所有诉讼参与人都有的一项权利。权利的行使既包括语言审讯时用的语言,也包括文书。少数民族聚积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诉讼。
第10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相邻的两级法院审理,审判程序即告结束。两审终审制存在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如果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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