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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冲刺阶段刑事诉讼法讲义(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2
导读: 第13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2005年5月1日以后,《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开始生效实施。主要内容: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陪审员不适用于独任审判,独任审判只能是

第13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2005年5月1日以后,《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开始生效实施。主要内容: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陪审员不适用于独任审判,独任审判只能是审判员。陪审员的条件:拥护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文化程度。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职业律师等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因为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人民陪审员的任免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来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五年。人民陪审员参加和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陪审员同其他人员意见有分歧时,应当将陪审员的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陪审员可以要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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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陪审员也要实行回避,要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陪审员的名单存在基层法院的电脑里。所以陪审员要在基层法院的名单中随机抽取。中院高院审判案件时,到其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陪审员名单中去抽取。对陪审员要进行培训,培训由基层法院同级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来进行。

第14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指公检法机关应当来保障。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所有的七种诉讼参与者人对于审判、检察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15条 法定不追溯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不能进行刑事诉讼。如果已经进行要停止。

(2)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限的。依据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有期徒刑以过15年,最长经过20年,过了时效的,不再进行刑事诉讼。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如果有特赦令,优先使用特赦令。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侮辱、诽谤的第1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第1款,虐待罪的第1款和刑法270条规定的侵占,这些案件如果没有被害人的告诉或在告诉之后又撤诉的,或者不进行刑事诉讼,或诉讼停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进行刑事诉讼或停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作出的处理,所谓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法院以外的其他机关就是不立案,对于法院是不予受理。已经追究的就是已经立案或已经受理的。在公诉案件的侦查程序中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在审查起诉中应当由检察院才能做出不起诉处理。这种不起诉就是法定不起诉。中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是在审判程序。中止审理是针对第二到第六项情形。宣告无罪是针对第一项。对于其他是裁定中止审理。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在死亡时根据查明的事实能够确认无罪的,应该判决宣告无罪。如果不能查明或查明有罪的,都不做无罪宣告,而是裁定终止审理。

第16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外国人包括外国籍,无国籍以及国籍不明的人。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按照有关规定,这部分不在中国进行刑事诉讼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途径解决是指如:派遣国招回。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出境,宣布驱逐出境等。

是按照我们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所以适用本法。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适用本法的辩护的规定。还有公开审判。另外对涉外程序中外国人犯罪要提供翻译。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犯罪程序规定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该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对涉外案件的被告人及法院认定的其他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

第17条 司法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最高检规则》第444条规定了司法协助的范围。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和取证,送达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压移交脏款,脏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第441条规定办理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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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案件,按照国家关于引渡的法律和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辖

一、立案管辖

第18条 立案管辖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这条规定三个机关:公检法。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是最多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所有的都归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第一类是贪污贿赂犯罪。本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于刑法规定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六机关规定》的第2条:修订后的刑法已经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第三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七种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规定了七种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破坏选举案。

第四类是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其他指上述规定以外的,重大的。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包括省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层报到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一案一报,并且要逐级报,层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案件指的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的轻伤;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上列八项案件,被害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 …… 此处隐藏:265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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