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总结[1](9)
一概念: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对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
1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已生效被确认无效、被撤销;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2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的义务;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1Z302030合同的效力 1Z302031掌握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书面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3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经常居住地为成立地点;3书面合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成立地点。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为效力待定合同); 2意思表示真实(否则为可撤销、可撤回合同);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否则为无效合同);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法律没有规定登记备案为合同成立要件的除外)。 1Z302032掌握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时可撤销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Z302033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二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人行使。 2撤销权的内容: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合同;
3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果: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撤销权的灭失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Z3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一个月以内追认,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3越权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以外,代表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1Z302035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1Z302040合同的履行
1Z30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2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二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必考)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7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的,价格上涨按原价;价格下降按新价。逾期提货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价格下降按原价。 ★1Z302042掌握抗辩权
彼此对抗的权利,存在的前提是双务合同。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抗辩权的行使只能暂时拒绝对方履行的请求,而不能消灭对方履行的请求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双务合同、没有履行顺序、一方没有履行、一方可能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双务合同、有履行顺序、先一方没有履行、一方可能履行。
(3)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双务合同、有履行顺序、后一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明显下降、一方可能履行。 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先应履行一方中止履行的,应当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否则可以接触合同。
1Z302043熟悉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一)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的债权,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Z302043了解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一)行使的法律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明显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5)在债务人处分行为是有偿时,债务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否则,不支持撤销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 …… 此处隐藏:125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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