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总结[1]
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注册建造师: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受聘与一个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1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1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的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的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时需提交的材料:(1)变更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3)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执行尚未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5印章失效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1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 一 执业范围:
(一)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进行下列工作: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具体规定:
1受聘单位的规定:受聘于一个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于一个施工资质企业。
2对岗位的规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二权利与义务:(曾经考过不当重点) (一)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字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二)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职业水平;5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1Z3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铁路工程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只设一级建造师;化学品、油、气等危险品码头不论规模大小,担任项目经理的人员必须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1Z301014掌握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犯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1Z3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Z301021掌握法律体系 1Z301022掌握法的形式
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做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Z301030民法
民事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 部门之一。 1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Z3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2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属于效力待定); 2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属于可撤销、可 变更); 3不违法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否则,无效)。 (1)标底合法;(2)形式合法;(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②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③以代理人独立意志的表现),其④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合法 …… 此处隐藏:385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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