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总结[1](11)
一合同担保的含义:担保权人就是债权人,担保人可能是债务人或第三人;
保证的担保人只能是第三人;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
工程建设活动中常见的担保形式有:预付款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担保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合同法原则)。 1Z3020802掌握合同担保的方式
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1书面合同;
2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的资格条件:具有代位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4不可作为保证人的:(1)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国务院批准涉外转贷的除外);(2)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5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保证。 6保证期间:(1)保证未约定期间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债权转移的,保证人继续承担责任;债务转让或变更主合同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必须要办理处置登记。
三留置: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可以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四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做为债权的担保。
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集体土地使用权。3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Z302090建设工程合同(重点看,8分以上,2—3个单选题和一个大题) 1Z302091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一无效合同的认定:
(1)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2)没有资质借用资质;(3)必须招标为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二无效合同的处理:
1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予以支持; 2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形处理:(1)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支持;(2)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三情况类似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施工单位超越资质承包工程,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合同有效。 四工程垫资问题: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的利息标准高于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对垫资无约定的,按拖欠工程款处理。无约定,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五阴阳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是哦给你个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六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的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七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应付之日起计算; 应付工程款之日的规定:(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使用的,为交付之日;(2)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司法解释: 1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商品房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原因违约造成承包人的损失。4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Z302100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合同(了解一下就可以) 租赁合同:
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约定租赁期限,可以将租赁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前应当通知对方。 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1Z303000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重点仲裁、诉讼) 1Z303010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Z303011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1公权性;2强制性(民诉讼的公权性,决定了其在案件的受理和执行等方面具有强制性);3程序性。
二民事诉讼法律基本制度: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度:三人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 2公开审判:允许群众旁听庭审和宣判过程。 1Z303012掌握仲裁的特点
一仲裁的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受《仲裁法》调整。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仲裁的基本特点:1自愿性(自愿);2专业性(专家裁判);3独立性(没有隶属关系);4保密性(不公开为原则);5快捷性(一裁终局)。
三仲裁法律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制度:仲裁和诉讼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3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可申请法院执行。 四调解:分为法院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又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前两种调解没有法律效力,后一种调解具有法律效力。 和解协议不具法律效力是指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直接根据。 1Z303020证据
1Z303021掌握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发票是书证,但经过改动的发票又转换成了物证(痕迹)。
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Z303022掌握证据的保全
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
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该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受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1Z303030民事诉讼法
1Z303031掌握诉讼管辖与回避制度 一诉讼管辖: 1 级别管辖:
法院分四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 2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对公民起诉的,住所地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的地方)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管辖; 对法人或组织起诉的,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营业地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委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 此处隐藏:339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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