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7)
不能变动的期间,违反的诉讼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包括上诉期间、申请再审期间 (4)可变期间
期间确定后,因情况发生变化,在确定期间内进行诉讼行为有困难,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予以变更的期间,如起诉状副本的送达期间,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 (5)约定期间
当事人根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的期间 2.期间的计算
(1)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就以节假日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计算法定期间,应扣除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3.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第二节期日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法院共同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 包括准备程序期日、调解期日、宣告判决期日 1.期日与期间的区别
(1)期间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分别实施诉讼行为的期限,期日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共同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
(2)期间有法定和指定之分,期日则一般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指定的 (3)期间有不变期间,期日全是可变更的
(4)期间有始期和终期,期日只有开始日期,何时终了由法院决定 2.期日的变更、耽误
(1)期日的变更指在指定期日以后至期日开始之前,由于重大原因,另行指定新期日代替旧期日
(2)期日的耽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在指定的期日进行诉讼活动,有合理原由的,可申请另行指定,反之,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节送达(填空可能)
送达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职权把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特征
(1)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2)对象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
(4)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2.方式
(1)直接送达
法院派专人直接交给受送达人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3)邮寄送达
通过邮局把诉讼文书挂号寄给受送达人 (4)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时,负责审理案件的法院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5)转交送达
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 A.对军人,通过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 B.对被监禁的人,通过监狱或劳动改造单位
C.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关 (6)电子送达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7)公告送达
通过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自发出公告后60日)
视为送达,条件为 A.须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B.须用上述六种方式均无法送达 除公告送达外,都需要送达回证 3.效力
(1)实体上的效力——实体权利义务上的法律后果 (2)程序上的效力——诉讼法律关系上的效力
第十五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节财产保全(小题) 法院在诉前或诉中,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使利害关系人权益受损,依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职权对系争财产或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1.种类
(1)诉前财产保全
A.必须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B.必须由申请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C.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驳回
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立即执行,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应解除保全 (2)诉中保全适用条件
A.必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是给付之诉
B.须有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将来判决难以执行或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 C.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依职权为例外 D.可以责令提供担保,不提供的,驳回
情况紧急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采取的,立即执行 2.保全的范围哈措施 (1)保全的范围
限于请求的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财产保全的措施 A.查封
主要适用不动产和不宜移动的其他财物 B.扣押
主要适用可移动的贵重财物 C.冻结
通知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临时性扣除存款,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处分 D.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a.到期应得利益的限制支取 b.禁止清偿
c.变卖保存价款等 3.保全的程序 (1)启动
诉前——申请,原则书面形式
诉中——申请或依职权,原则书面形式
(2)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诉前——必须提供担保 诉中——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3)裁定和执行
认为不符合条件的,驳回,诉前保全48小时内作出,诉中保全只有在情况紧急时,才在48小时内作出
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的,应立即执行 (4)保全的解除
A.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内未起诉也未申请仲裁的 B.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C.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发生变化 D.被保全人已履行诉讼义务
E.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 (5)保全错误的救济
A.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
B.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的,由法院赔偿 第二节先予执行(掌握条件,小题) 法院在终局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先行付给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停止某种行为的一种诉讼制度 1.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医疗费、抚恤金、劳动报酬案件 (2)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A.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B.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C.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D.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2.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具有先予执行的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3)当事人提出申请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5)受案后判决前管辖尚未确定的,不可先予执行(消极条件) 3.先予执行的程序
(1)受案后判决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未提供,驳回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书面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3)申请人败诉,返还先予执行所得利益,赔偿因先予执行遭受的损失
第十六章诉讼费用 第二节诉讼费用负担 1.负担原则
(1)败诉方负担原则(最基本)
(2)按比例负担原则——适用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案件
(3)当事人协商负担原则——离婚案件、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协商不成,法院决定
(4)原告和上诉人负担原则——申请撤诉或撤回上诉的
(5)申请人负担原则——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督促程序终结的,公示催告程序,海事案件中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
(6)当事人自行负担——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二审、再审期间提出新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 (7)法院决定承担
不得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上诉,可向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自收到起15日内作出 2.费用的缓减免
也称司法救助,指依法应缴纳诉讼费用 …… 此处隐藏:221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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