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12)
(3)应当予以受理的案件
A.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B.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C.当事人达成的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无法执行的,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过仲裁机构权限的,法院有权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应诉答辩的,视为法院有管辖权
D.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E.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法院起诉的,应予受理
F.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G.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当作为新案件受理 H.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3.应诉
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主张予以答复、抗辩并参加诉讼的行为
法院受理后,5日内送达起诉状,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有权:
A.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被告未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B.对程序性事项提出异议 C.提出反诉
D.收集提供证据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浏览)
1.法定期间内送达诉讼文书(立案5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收到答辩状5日将答辩状副本送达)
2.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成立合议庭,并在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4.当事人交换证据 5.整理争点
6.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证据 7.其他诸如追加当事人等情况 第三节开庭审理(注意程序) 1.庭审法定程序 (1)庭前准备
A.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日期——开庭前3日传票传唤当事人,以通知书通知其他当事人
B.发布开庭公告——提前3日 (2)宣布开庭
回避申请在此阶段提出 (3)法庭调查
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和认证的诉讼活动 A.当事人陈述
宣读起诉状→宣读答辩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针对起诉状或答辩状提出答辩意见)→原被告对第三人陈述进行答辩 B.证人证言的审查
证人作证→当事人发问
C.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审查 当事人相互质证 D.鉴定意见的审查
鉴定意见当庭宣读,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E.勘验笔录的审查
当庭宣读笔录,当庭出示照片、图表,向勘验人发问
F.审判长就法庭调查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 (4)法庭辩论
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就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证据,阐明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主张,相互进行辩论的诉讼活动 A.原告方发言 B.被告方发言 C.第三人方发言 D.互相辩论
E.进入下一轮辩论
审判长征得各方同意后,可依法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 (5)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终结后就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非责任的划分、适用的法律及处理结果进行评议 评议结果和评议意见记入评议笔录,笔录不公开,由成员签字 少数服从多数,无法形成多数或对重大疑难案件,报请审委会决定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庭审笔录
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对法庭审理的全过程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唯一能证明庭审状况的证据方法
(1)固定事实、证据 (2)固定审理过程
笔录当庭宣读,或告知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5日内阅读,可申请补正,不予补正的应记录在案
第四节对案件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撤诉、延期和中止为重点) 1.撤诉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法律规定,对法院已经受理的诉予以撤销,从而结束一开始的诉讼程序
(1)分类
A.撤回本诉与撤回反诉
B.当事人申请撤诉与法院按撤诉处理 C.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 (2)申请撤诉
当事人在法院对案件审理终结以前,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的诉讼行为 条件在于 A.当事人自愿
B.必须在案件审理终结前提出(宣判前) C.经法院审查许可 (3)按撤诉处理
视为撤诉,诉讼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视其为撤诉 A.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此处理 B.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此处理
C.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也未批准其缓交、免交的,可以按此处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适用
(4)撤诉的法律后果(诉讼系属溯及既往地消灭) A.诉讼程序终结
B.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C.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2.延期审理
在遇有法定事由时,使人民法院已经确定的开庭日期或者正在进行的开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而顺延至另一个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审理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可以延期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 (4)其他 3.缺席判决
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
(3)案件受理后,被告提出反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判决
(4)适用于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 4.诉讼中止 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法定事由,由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待法定原因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 5.诉讼终结
诉讼进行过程中,出现法定事由,而使诉讼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进行下去,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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