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13)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也不能复议
第二十三章简易程序(小题,小额诉讼) 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述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1.适用的法院
仅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适用的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当事人也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3.不适用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1.起诉方式
书面起诉,写诉状确有困难,才可口头起诉 2.案件受理
可当即受理/不予受理,或当即审理 3.审判组织形式 独任庭 4.程序
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5.审理期限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不能审结的,转为普通程序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二十四章民事裁判(了解) 第一节民事判决
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1.特点
(1)必须基于民事审判权作出
(2)必须只针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问题,或者当事人请求确认的法律事实或权利作出
(3)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性判定 (4)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2.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否定判决是确认判决
3.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4.内容 (1)首部 (2)理由
判决理由指法院作出一个特定的判决结论的道理和根由,判决理由不具有既判力 (3)判决主文
判决主文又称判决结论,只有它具有既判力 (4)尾部 5.效力
确定(生效)判决在法律上具有的效果 (1)拘束力
A.当事人必须遵守
B.法院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另外,确定前宣告后法院也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自缚力) C.社会必须尊重 (2)形式确定力
当事人不得通过上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判决 (3)执行力
给付判决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等方法实现判决确定的内容 (4)形成力
形成判决具有的法律关系依判决形成或消灭 (5)既判力
确定判决主文中对诉讼标的的判断所具有的通用力或确定力 第二节民事裁定
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就案件的程序问题及某些涉及实体问题,而非决定实体问题是事项所作出的判定 1.特点
(1)主体是法院
(2)客体多为程序问题
(3)既有书面形式也有口头形式 2.判决与裁定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在于都是行使审判权的表现,都是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判定 区别在于
(1)适用对象不同——实体or程序
(2)是否可以上诉不同——裁定只有三种可上诉 (3)上诉期限不同——判决15天,裁定10天
(4)形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只以书面为原则 3.裁定适用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的笔误
(8)中止或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 4.形式
口头形式作出的,必须记入笔录 5.效力
(1)最高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2)其他法院的,除可上诉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三节民事决定
法院就诉讼中特殊事项依法作出的判定 决定一律不准上诉
形式可采书面和口头形式,口头决定,记入笔录 适用范围: (1)是否回避
(2)采取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3)诉讼期间的顺延
(4)诉讼费用的缓、免、减交 (5)暂缓执行
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 第四节民事调解书
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1.达成调解协议,可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2.效力——同确定判决有相同的效力(准既判力) (1)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2)结束诉讼程序的效力 (3)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五节既判力(太难,几乎不会考) 1.既判力的作用
(1)当事人不能在后诉中提出与产生了既判力的前诉判断相反的主张、请求 (2)不允许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依同一理由向相同当事人重新起诉 (3)后诉法院在后诉判断中必须以产生既判力的前诉判断作为前提 2.主体界限
仅限于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3.客体界限
判决主文中的判断才有既判力,只有关于抵消抗辩的判断,判决理由才有既判力
第二十五章第二审程序(掌握)
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概念比较之一二审区别)
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尚未确定的一审判决或裁定而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
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相互关系 1.区别
(1)程序性质不同——终审和初审
(2)设置目的不同——二审在于审判和监督,一审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
(3)程序发生的根据不同——二审是基于上诉权和审判监督权,一审是基于起诉权和管辖权 …… 此处隐藏:68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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