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3)
有保证的债务合同发生纠纷,债务人向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出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参加诉讼的程序
以本诉存在为基础参加诉讼
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相比: 实践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常是在审理本诉过程中参加诉讼,而且极少有迳行申请参加二审程序的情况;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告起诉时被列入诉状、与本诉当事人同时进入诉讼,以及迳行参加二审的情况,并不鲜见
方式有: A.申请参加
案外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实践中十分少见 B.通知参加
法院发出通知书,责令案外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被通知者有参加诉讼的义务。法院可依职权通知。 (3)诉讼地位
既非原告,也非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诉讼义务主要有:
A.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有权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B.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其承担义务的,应当经第三人同意,调解书应书面送达第三人。送达前反悔的,应及时判决 C.已经确定参加诉讼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的,不影响安静的审理 第三节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概述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必要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者必须合一确定的牵连性,由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 (1)构成要件
A.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
B.为二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
诉讼标的共同,意味着,为二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主张,他们共同享有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或者相对方认为,为二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共同承担诉讼中争议的民事义务
a.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b.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c.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d.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e.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f.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
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g.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h.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i.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C.或者诉讼标的存在必须合一确定的牵连性
a.受害人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人提起的侵权赔偿诉讼
b.两个以上负有不同性质民事义务的主体因不依法履行其义务,导致同一相对方的民事权利遭受难以区分的损害,受害人因此对两个以上义务主体提起的诉讼
c.数个继承人认为被告侵占了应当由他们按份继承但尚未分割的遗产,为维护各自的继承权,提出相对独立、互不矛盾的诉讼请求 (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应诉或参加诉讼,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裁判,因此如果有部分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人
A.由法院依职权进行
B.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追加 法院追加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追加为共同原告,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3)内部关系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一般认为,涉及处分实体权利、重要程序权利的诉讼行为,应要求采取明示承认的方式,对于其他诉讼行为,应当允许默示承认的方式 3.普通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1)构成要件
A.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B.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C.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
D.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2)内部关系
各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相互独立,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 (3)基本特征
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
A.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决,效力不及于其他诉讼标的
B.普通共同诉讼中必然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而必要共同诉讼中可能只存在一个诉讼标
的
C.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法院对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审理、一并裁判 第四节代表人诉讼 1.代表人诉讼概述 亦称群体诉讼,它指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由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为代表进行诉讼,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诉讼结果的诉讼形式 (1)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
A.它一般只适用于解决当事人一方为10人以上的纠纷
B.此外,不宜进行代表人诉讼的情况包括:对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法院应当采取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进行审理,不宜采取代表人诉讼的形式审理 (2)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性质
A.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多数人诉讼的功能,体现了与共同诉讼制度的共性
其区别在于,共同诉讼制度要求当事人全体共同进行诉讼,而代表人诉讼制度只要求由部分当事人代表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
B.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通过他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功能,体现了与诉讼代理制度的共性
区别在于,代表人是当事人,代理人不是当事人;代表人产生于当事人推选、法院与当事人协商、法院指定,不存在类似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即不存在法律直接规定代表人的情形;代表人与被代表人之间不需要特定人身关系,法定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相反;代表人不能实行有偿代表,委托诉讼代理人可能有偿代理 (3)代表人与 …… 此处隐藏:336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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