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2)
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者一部分,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1)参加诉讼的根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声明其对本诉原、被告争执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请求必将同原告和被告的主张发生冲突 (2)参加诉讼的程序
只能在他人之间诉讼的基础之上,在法院对他人之间的诉讼做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 二审程序中,没有参加一审程序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接受法院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二审中的第三人为重审案件的当然参加者,无须另行申请
参加诉讼的方式为“提起诉讼” (3)诉讼地位
处于当事人的地位,诉讼权利义务类似于原告 A.独立性
独立为一方主体,同原被告形成诉讼冲突,其为参加之诉的原告,本诉原被告为参加之诉的被告 B.牵连性
其诉讼地位同本诉原被告诉讼地位存有牵连关系:其获得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以他人居于本诉原被告的诉讼地位为前提;诉讼过程中,本诉原被告诉讼地位丧失,将导致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转换诉讼地位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
(1)参加诉讼的根据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是民事实体法上的利害关系,主要表现为“义务性关系”,包括:
A.本诉一方当事人败诉,该方当事人认为败诉的责任可全部或部分归咎于第三人 B.本诉一方当事人败诉,该方当事人认为自己可以对第三人主张替代赔偿的权利 主要情形有:
A.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B.撤销权诉讼中的第三人——可以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 C.合同转让情形下的第三人
a.转让合同权利的——可将原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权利提出抗辩) b.转让合同义务的——可将原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受让人就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权利提出抗辩) c.概括转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相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 D.反诉中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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